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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虚假转让中受让人起诉国有银行时,法院应不予受理

摘要1:【提示】先受偿后转让的虚假债权转让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不良债权“先受偿,后转让”,一般构成虚假债权转让,因此而提起的诉讼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存在根本区别,二者不应混淆。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之间因此类“先受偿,后转让”的不良债权处置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归根结底属于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因转让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当此类纠纷发生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后手受让人与银行之问时,则属于受让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债权的瑕疵而产生的纠纷,以上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他字第3号“《关于二次受让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起诉国有商业银行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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