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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

摘要1:迟延履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责任为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应向权利人支付的除原债务以外款项。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抗字第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抗字第4号
【提示】合作建房合同确认无效后,建设方应将对方支付的定金返还并支付利息。
【裁判摘要】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合作建房一方交付了定金,而交付定金行为并不能看作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履行应当是将联建一方的资金投入到实际建设之中,但涉案土地未经建设开发,资金尚未投入建设,故应由建设方将对方投入的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摘要2:【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46、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1)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息;
(2)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并有一定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3)房屋已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0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06号
【裁判摘要1】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被诉行为应当限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换句话说,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之所以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因为它本身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因为它在有些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了某种行政管理的职权。因此并非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所有行为都能够在行政诉讼中挑战,可诉的行为仅限于那些既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依据,在性质上又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裁判摘要2】就各级人民政府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二十条规定:“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指导、支持、帮助等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通常情况下,行政指导因其不具有羁束力和强制力,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对象。基于同样的道理,也不能通过提起一个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指导职责,因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求作出的行为必须是一个法律行为,但行政指导显然并不属于这样一种旨在设定某种法律后果的个别调整。对于本案来讲,更为关键的是,该法并没有将针对居民委员会的行政指导职责赋予像太原市政府这样的设区的市政府,更没有规定设区的市政府有直接责令居民委员会调整其成员福利待遇的法定职责。在一个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原告所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原告曾经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就此拥有了诉权。针对一个明显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属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解读1】行政指导不属于履行职责之诉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求作出的行为必须是一个法律行为,但行政指导显然并不属于这样一种旨在设定某种法律后果的个别调整。
【解读2】对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能提起履行职责之诉——针对一个明显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属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注解】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审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的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在一个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原告所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原告曾经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就此拥有诉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执复7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执复70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按照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1】第0281号裁决,市政公司应当就涉案相关场地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继续履行提交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厦门市城管局)审核要求的设置地点场地权属证明。因此,本案系行为履行为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根据厦门仲裁委员会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的复函,若市政公司提交的场地权属证明符合主管部门批准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审核要求,则仲裁裁决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损失赔偿金及迟延履行金,需要对生效仲裁裁决至今未履行完毕的责任进行认定。但是,完成本案的行为履行,除市政公司提交符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要求的设置地点场地权属证明外,还需要生辉公司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和行政部门审核通过。鉴于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本案户外广告设置,明确答复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要求,因此,本案市政公司履行义务存在政策障碍,不能径行认定市政公司承担全部迟延履行责任。由于双方对迟延履行的责任各执一词,认定较为复杂,且属于执行依据生效后新发生的实体争议,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宜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认。申请执行人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龙岩中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市政公司的迟延履行责任和迟延履行金的数额,依据不足。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执复209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执复209号
【裁判摘要】裁判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等行为履行无明确品牌、规格、面积、标准等具体履行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的,驳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被执行人的金钱履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于其行为履行义务,仲裁裁决书中没有明确要对房屋内设施修复及恢复原状财产的品牌、规格、修复面积、修复标准等具体内容,故张×请求执行的行为履行义务内容不明确。且经南京中院协调,双方未能就该不明确的行为履行义务内容进一步加以确定,南京仲裁委员会亦未对上述恢复原状的物品明确细化,故本案执行标的不明确,不具备执行条件。

摘要2:【解读】仲裁裁决书第3项:郭××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所损坏缺失的房屋内的设施修复并恢复原状(包括补齐空调遥控器3个、房门钥匙3把、厕所门钥匙1把、阳台塑钢拉门钥匙1把、内幕帘1付、电视机顶盒及内卡1台;修复损坏的写字台1个、1米×1米床板1个、内幕帘1付、所有被污染的墙面、大厅与客卫交接处的地板、主卧室房间卫生间的地砖、进户门及门套、3个房间的门及门套、一个厕所的门及门套、主卧室厕所的玻璃拉门、主卧室厕所坐便器的水箱盖、房屋内锁扣损坏的窗户、部分窗户的纱窗、所有损坏的吸顶灯、室内所有电源插座、室内所有排风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终1410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终1410号
【裁判摘要】主张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可以要求主管行政机关查处——本案中,瞿××请求江苏卫健委查处江苏省医学会涉嫌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行为,属于要求行政机关保护被鉴定人及其亲属人身或财产权益的范畴,故本案认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关键,是江苏卫健委是否具有对江苏省医学会出具47号鉴定意见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瞿××通过递交《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申请书》,主张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虚假的47号鉴定意见,请求江苏卫健委对此查处。江苏卫健委接到申请后,并未将该履责申请移交其他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予以处理,其作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作出涉案回复,直接回复瞿××让其向原委托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江苏省卫健委的上述处理,与其应具有查处涉嫌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行为的职权、职责法律依据规定不符。综上,瞿××要求江苏卫健委查处47号鉴定意见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关于瞿××与江苏卫健委是否作出查处行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的问题。......本案中,瞿××作为主张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侵犯被鉴定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主体,与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作出查处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也即瞿××有权请求江苏卫健委对涉嫌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行为履行查处职责,对履行的查处职责不服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综上,应当认定瞿××与江苏卫健委是否作出查处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瞿××具有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综合以上两节的分析可以认定,本案国家卫健委以瞿××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未对瞿××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实体上的行政复议决定,而通过作出被诉决定书驳回瞿××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已构成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摘要2

【笔记】原告请求被告变更原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1:解读:(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又以行政机关拒绝改变原行政行为为由,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出现新的证据等法定事由后应当改变原行政行为的除外。

摘要2:【注解】行政机关在发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有义务加以改正,拒绝改正的可以判决其履行改正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行提字第7号
【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并无不当,但有新的证据证明行政行为错误时应当如何裁判?
法官会议意见: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无明显不当,但因出现新的情况,行政机关仍需要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作出处理,给付相对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根据新的事实纠正原行政行为,履行相应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2 年版,第 134-135 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执复20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关于本案仲裁裁决内容是否明确可以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根据本案仲裁裁决的裁项以及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丁××应在2017年10月7日前向抵押银行办理还清贷款及涂销抵押手续,并应向潘××支付律师费、保全费及担保费、仲裁申请费用等。由此可见,仲裁裁决既包括丁××的金钱给付义务,也包括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潘××申请执行上述内容的仲裁裁决,具体明确可以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对此裁定驳回潘××的执行申请,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本案对此部分应当继续执行。但是,仲裁裁决并未认定或裁决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其余购房款给付的数额、期限以及涉案房产过户登记、交付占有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潘××请求执行变更登记涉案房产,执行法院应依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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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鄂执复286号

摘要1:【裁判摘要】(1)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照《仲裁规定》第3条、第4条作出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以仲裁裁决书未合法送达为由裁定执行申请不属于《仲裁规定》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权利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规定第三条明确在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存在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及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执行申请。该规定第四条明确在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本案宜昌中院以湛江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未合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执行申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宜昌中院(2019)鄂05执异41号执行裁定赋予恒元公司申请复议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