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行政协议仲裁条款无效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摘要1:行政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1)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时,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可以有效,人民法院不宜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摘要2:【附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9]231号)指出,《仲裁法》第2条规定了仲裁的范围,第3条明确规定行政协议不能仲裁。《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明确规定涉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属于行政协议,不能仲裁。
【注解1】仲裁不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之一。
【注解2】2015年5月1日之前所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尚未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