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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四:邹某某诉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四: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要旨】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摘要】因宏达豪纺织公司未经依法登记即擅自增设营业点从事经营活动,故2006年7月28日邓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禅城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错列“宏达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另外,邓某某在禅城劳动局以“宏达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建议邓某某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后,才由生效民事判决最终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宏达豪纺织公司。故禅城劳动局2008年1月16日收到邓某某以宏达豪纺织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从《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考量,认定邓某某已在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内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是因存在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而导致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被拖长,受理其申请并作出是工伤的认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

摘要2:【注解】职工超过1年申请时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应对逾期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进行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归责于职工本人的正当事由,其申请应予受理。

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胡某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要旨】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并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劳动法》未规定劳动者年龄上限,上诉人以冯某某发生事故时年满69岁,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依据不足,故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不正确。

摘要2:【来源】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页。

武××诉华中农业大学教育行政行为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华中农业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授权,具有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法定职责。华中农业大学不给原告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的规定,有权制定《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且《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的规定不相抵触。华中农业大学对原告作出《关于对武××同学考试舞弊的处分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该警告处分决定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方式,也未将处分决定送达原告,故该处分决定依法不能成立。华中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原告考试舞弊受警告处分为由,审议通过不授予原告硕士学位的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依据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学位授予者名单(该授予名单中没有武××),口头拒绝为原告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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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诉韶关市翁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摘要1:【要旨】从2009年9月起,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取得《设置医疗机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外,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摘要2

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摘要1:【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18.与旧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在新法实施后的适用问题
新法实施后,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颁行前,原有细则与新法不相抵触的内容可以适用。(13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