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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撤诉

摘要1:(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摘要2:无

【笔记】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是否必然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摘要1:解读: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74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1)对于继续确认之诉须有确认利益(必须原违法行政行为且对原告具有确认利益),否则法院不予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2)对于被告改变原授益行政行为,不能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摘要2:【注解】行政机关有权自我纠错但应谨慎——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2218号;(2018)最高法行再65号;(2018)最高法行再201号

【笔记】什么是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摘要1:解读1: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1)[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规范且影响定性]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或改变处理结果]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解读2: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1)[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措施]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裁决案中认可和解]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解读3: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1)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行政诉讼法》第62条);(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A.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B.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C.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D.第三人无异议。
解读4: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法院判决确认违法——(1)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2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第3款);(2)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第34款)。

摘要2:【注解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注解2】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申请人撤回申请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
【注解3】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解4】(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行政行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第2款);(2)一审被告在二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一审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需要另行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注解5】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但法院裁定不予准许,被告改变行为是否有效?——(1)不准撤诉裁定效力不一定及于改变后的行政行为效力,法院不准予撤诉裁定与改变后行政行为效力之间没有直接关联;(2)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被告改变行为依然有效。
【注解6】被告自行撤销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为违法。——参考案例: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0)句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注解7】起诉当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法院应否继续合法性审查?|法院应当继续合法性审查并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参考案例:(2007)皋行初字第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