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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如何申请解除对其本人限制消费措施?

摘要1:解读:根据《善意执行意见》第17条第2项之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注释】(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举证证明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2)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摘要2:【注解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涉及四类人员——(1)法定代表人;(2)主要负责人;(3)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4)实际控制人。
【注解2】被限高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仍能够以“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或“实际控制人”为主体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注解3】哪些情形可以对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解除限高措施?——根据《善意执行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诚信无价,驳回申请!蕉城法院审结首例被执行单位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摘要1:【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规定,解除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的应符合两个要件:1.证明原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即证明自己不再是上述“四类人员”;2.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确系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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