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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贷款诈骗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贷款诈骗罪?2.什么是贷款诈骗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4.什么是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贷款诈骗罪犯罪主体?6.什么是贷款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7.贷款纠纷能否认定为贷款诈骗罪?8.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9.贷款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10.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如何认定?11.什么是贷款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12.什么是贷款诈骗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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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摘要1: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所得数额,是指诈骗犯罪人通过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实际骗取的贷款数额。

摘要2

金牌辩护:诈骗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诈骗罪?2.什么是诈骗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诈骗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6.什么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7.什么是民事欺诈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8.什么是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否成立诈骗罪?9.如何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10.如何区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11.如何区分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12.如何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13.设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14.诈骗罪诈骗数额如何认定?15.共同诈骗犯罪如何计算诈骗数额?16.连环诈骗的诈骗数额如何计算?17.什么是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18.哪些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19.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20.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摘要2:无

刘某某等诈骗案

摘要1:[第185号]刘某某等诈骗案——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摘要】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家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裁判要旨1】为获取回扣,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家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裁判要旨2】诈骗罪的损失数额高于诈骗罪的所得数额,该差额可归因于诈骗行为的,诈骗数额应以损失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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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某某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摘要1:【裁判摘要】共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其警察身份,趁夜晚到乡村路段,使用假罚款收据私自对过往车辆进行罚款,其行为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财物所有人,使财物所有人产生“他们在履行公务”的错觉后自动将财产交给他们,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诈骗数额以其收到并着手用于犯罪的那部分假收据为准,其他收据,系被告实行诈骗犯罪所作的预备,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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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23日)
【摘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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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诈骗的诈骗数额如何计算?

摘要1:连环诈骗即“拆东墙补西墙”,是指诈骗分子连续诈骗,不断地以后一次骗所得的财物偿还前一次诈骗所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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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合同诈骗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欺骗手段租车,最后将租车抵押骗取借款,应如何认定诈骗数额
【要点提示】被告人以租车的名义控制他人汽车,用之骗取钱财的,该骗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以租车为名占有他人车辆,并将车辆以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方式用以骗取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摘要】根据审判实践,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即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认定。本案被告人前后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第一次,被告人林某某支付200元的“租金”,骗取价值人民币51185元的小轿车一部;第二次,被告人林某某将该车辆“抵押”,获取“借款”人民币22000元,其诈骗数额应当按照51185 +22000 =73185(元)认定。至于200元的“租金”,对被告人而言是犯罪成本,对被害人许某某而言,属于出租车辆的合法收益,即使被告人最终能够依约归还车辆,也无权要求返还租金,因此法院在计算诈骗数额时,这部分的款项应当排除在外。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7)翔刑初字第192号(2007年10月31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终字第422号(20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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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合同诈骗案——交易型合同诈骗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之界分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摘要1:【裁判要点】
  1.区分交易型合同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交付标的物性质等方面判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真实交易意图,隐瞒自身不具有履行能力的事实,以订立合同从事交易为幌子,交付标的物不具有种类物的通常功能、使用价值或与约定的标的物价值差距过大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把被害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为标准计算诈骗数额。犯罪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犯罪成本均应计人犯罪数额,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失不应计人犯罪数额。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刑初字第23号(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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