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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闽民终字第101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闽民终字第1013号
【裁判摘要】协议明确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各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各方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且对该地域连结点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因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达3500万元,超过了晋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故本案协议管辖条款中对级别管辖的约定部分无效。据此,本案依法应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以协议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而认定其全部无效,并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

摘要2

【笔记】属于应当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存在协议管辖条款和仲裁条款冲突应当如何确定管辖?

摘要1:解读:属于应当合并审理的必要共同诉讼,存在协议管辖条款和仲裁条款内容相互矛盾冲突,分别指向不同的主管机关或管辖法院,且合同之间也不存在主从关系,无法根据协议管辖条款或仲裁条款确定案件的主管与管辖,应当不予适用协议管辖条款和仲裁条款,而应当按照法定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摘要2:【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存在仲裁条款,如果合同之间存在主从管辖,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注解2】保理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基础合同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法院对保理合同无管辖权,对基础合同有管辖权。
【注解3】基础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保理合同约定协议管辖条款,基础合同仲裁条款对保理商产生约束力,应当适用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解决。

【笔记】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出资主张诉讼权益胜诉后分享收益是否成立合伙关系?

摘要1:解读:约定一方出资主张诉讼权益胜诉后分享收益,并非属于从事经营活动,且并未约定风险如何承担,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不成立合伙法律关系。

摘要2:【注解1】“合伙诉讼”不成立合伙关系。
【注解2】诉讼投资协议无效。——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10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