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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

摘要1: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期间是指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期间,义务人未在该期间内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于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1)诉讼时效一般限于一审期间提出;(2)二审期间基于新证据可以提出诉讼时效;(3)再审期间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摘要2:【注解1】(1)一般情况下,一审中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中不应允许其重新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法院也不应再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2)例外情形:二审期间该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在一审期间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表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者以其行为可以认定其放弃诉讼山西抗辩权的,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法院也不应支持);(3)此时,二审法院不能仅以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事实未予查明而发回重审,而应在爱查明事实基础上决定是否改判。——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3.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未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二审中提出时效抗辩的,二审法院应否对诉讼时效的抗辩进行审查
【注解2】当事人在一、二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再审审查程序对诉讼时效问题不予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