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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摘要1: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注解1】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特殊效力要件——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有无保险利益;
B.法律后果: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尽保险利益审查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请求权——保险利益是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得以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重要构成要件,无保险利益时被保险人不得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A.财产保险合同并不因欠缺保险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法院无须依职权对财产保险有无保险利益进行审查)。
B.如果保险标的已经全部损失则合同应当终止;如果保险标的只是部分损失,投保人可以选择继续保持保险合同关系,也可以选择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按照《保险法》第54条关于解除财产保险合同后保险费退还的规定处理)。
C.如果保险人未就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将导致无法理赔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应当以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原则上应当承担相当于被保险人理赔成功所能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额);投保人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基于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注解2】人身保险(定额给付型保险)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注解3】财产保险(损失填补型保险)不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仅要求理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请求权。——备注: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其实质就是损失。——损害即保险利益之反面——无保险利益,即无损害(损失);无损失,即无补偿。
【注解4】(1)我国《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被保险人;(2)人身保险利于归属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即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摘要2:【注解5】信用寿险是以债务人为保险人,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当债务人死亡或全残时,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用于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信用人寿保险可以由债务人为自己投保,也可以由债权人为债务人投保,但均须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保险金额以债权额为限。信用人寿保险可以使债务人在死亡或全残、无力偿还债务时,仍能让债权人受益。——信用寿险应当是信用保险而不属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应以债权人的债权额度为限。
【注解6】车辆承租人对承租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参考案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淮中商终字第0073号《淮安艺校为承租车辆投保诉阳光财保淮安支公司拒赔保险合同纠纷案》

欠缺财产保险利益法律后果

摘要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摘要2:【注解】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请求权)——(1)财产保险合同并不因欠缺保险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2)如果保险标的已经全部损失则合同应当终止;如果保险标的只是部分损失,投保人可以选择继续保持保险合同关系,也可以选择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按照《保险法》第54条关于解除财产保险合同后保险费退还的规定处理)。(3)如果保险人未就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将导致无法理赔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应当以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原则上应当承担相当于被保险人理赔成功所能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额);投保人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基于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