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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700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700号
【裁判摘要】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也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从上诉人与华源公司的交易行为看,上诉人对质量异议期限、开裁或加工后供方不负责有清楚的认知,上诉人具备足够的行业知识及时向被上诉人提出质量异议,并在发现复合布起泡后立即停止开裁和深加工。上诉人在与华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期限为收到货物15日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也应参照该期限提出质量异议。原审判决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为第一次裁剪发现起泡问题之日起15日内并无不当。上诉人分批次收到复合布,也即应在每批次第一次裁剪发现起泡问题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所涉复合布的品种并不影响异议期限的认定。上诉人提出复合工艺决定了复合布需经过一段时间才会起泡,其在质量保证期内也可以提出质量异议。因本案中双方并未就质量保证期限进行明确约定,上诉人关于可在质量保质期内提出异议的抗辩意见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又提出其于3月底发现复合布存在质量问题并向被上诉人提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又于2011年5月7日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质量异议,但上诉人原审中提供的录音时间并不明确,被上诉人又予以否认,故本院亦不予采信。

摘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浙民申字第1049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浙民申字第1049号
【裁判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如产品质量有问题,石××应当自交付货物之日起20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随函附上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具体内容和依据,否则应当认为中星公司提供的货物符合约定。石××在诉讼中虽抗辩中星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过质量异议。鉴于案涉机器设备的特殊性,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20天质量异议期限仅为石××对标的物外观瑕疵提出的合理期间,另行确定石××对隐蔽瑕疵提出的合理期间为三个月,是得当的。但石××仍不能举证证明其在该三个月的期间内提出过质量异议。因而,根据合同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应当视为合格。

摘要2

(2018)浙0206民初150号;(2018)浙02民终2491号;(2019)浙民申969号

摘要1:——加工承揽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异议有约定但又未明确质量异议期限的,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最长两年的异议期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质量异议期结束后起算。
【案号】(2018)浙0206民初150号,(2018)浙02民终2491号,(2019)浙民申969号

摘要2

【笔记】承揽合同定作人质量异议期限为多长?

摘要1:解读:(1)质量瑕疵是显性的,定作人验收时应当发现并即时通知承揽人,原则上应当场提出或者立即通知承揽人;定作人如没有通知,应视为工作成果符合要求。(2)质量瑕疵是后续的或者隐性的,定作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承揽人;承揽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时限可以参照《民法典》第621条确定为2年,即2年内无论定作人是否发现定作物质量瑕疵,只要未向承揽人提出即视为认可质量合格。

摘要2:【注解】定作人质量异议期:(1)显性质量瑕疵为当场提出或立即通知承揽人;(2)后续或隐性质量瑕疵为合理期限内提出,最长异议期限为2年。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28.定作人发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瑕疵,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