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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摘要1:离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一般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具体权利义务根据聘用协议确定。
【解读】(1)一般认为,返聘离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排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劳务关系处理);(2)对于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摘要2:【注解1】超过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工伤认定。
【注解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可以认定为工伤;(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注解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聘用后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1)《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第26条第(1)规定,“职工”应当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胡××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行政审判案例第69号】要旨: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昆行终字第10号

摘要1:【案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昆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摘要1】本院对商某某在受伤时与个体工商户业主伍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裁判摘要2】对商某某超过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工伤认定的争议,本院认为:法律规定退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该权利可能因为劳动者欲继续劳动而被实际放弃。对于已过退休年龄但仍参加劳动的行为,法律不宜也并无规定予以禁止,对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法律亦应加以平等保护。工伤制度作为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与普通民事侵权、劳动合同提供的保护相比,具有“不考虑是否存在一般过错,救济范围更为广泛”的特点,对于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而言,其民事上的识别、控制能力均趋弱,若不适用工伤保险制度,而是通过以过错为要件的民事侵权或者以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加以保护,就意味着保护程度降低,所享有的劳动权益低于未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形成实质上的歧视。况且,用人单位既然聘用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就应当为其创造适合年龄、身体状况的工作条件,对于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在劳动时可能受到的损害及救济也应有合理预期,此种预期包括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蒙受的不利。在本案中,上诉人伍某某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商某某参加劳动,对商某某未购买工伤保险则工作时发生伤害事故将难以得到救济应当有预期,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商某某予以工伤认定,可为商某某的劳动损害提供不低于工伤保险力度的保护,体现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原则。

摘要2:【解读】超过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工伤认定。

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胡某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要旨】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并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劳动法》未规定劳动者年龄上限,上诉人以冯某某发生事故时年满69岁,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依据不足,故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不正确。

摘要2:【来源】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页。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胡××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摘要】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规定劳动者年龄上限,上诉人以冯××发生事故时年满69岁,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依据不足,故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不正确。

摘要2:【注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聘用后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