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转业军人

(2010)鼓民初字第1970号;(2010)宁民终字第3873号

摘要1:——转业安置军人在用人单位改制后连续计算工作年限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裁判要旨】转业安置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企业改制时计提的身份置换金(经济补偿金)未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作为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该职工有权选择领取计提补偿金还是连续计算工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号】(2010)鼓民初字第1970号;(2010)宁民终字第3873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