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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摘要1:341、监护人责任纠纷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49、产品责任纠纷(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摘要1:【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其依法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范春祥等与满洲里经济合作区公用事业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上诉案——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摘要1:【裁判要旨】以待证事实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待证事实的性质来分配举证责任。本案中窨井属于物的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物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加以明确地证明。窨井属于静态的物,物的行为以物的具体介入并在损害的发生中引起了积极的、因果关系的作用为条件,因此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并在促使损害产生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由受害方加以证明,而管理者则要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
【案号】 一审:(2015)满民初字第162号;二审:(2015)呼民终字第445号

摘要2

《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指导》

摘要1:【目录】第一章 监护人责任纠纷;第二章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第三章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第四章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第五章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第六章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第七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第八章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第九章 产品责任纠纷;第十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第十一章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第十四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第十五章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十六章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第十七章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第十八章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第十九章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章 防卫过当、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一章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二章 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三章 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0〕253号)

摘要2: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关键词】民事/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生命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点】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生命权/劝阻/合理限度/自身疾病
【裁判要点】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