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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条款

摘要1: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也称为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以送审价为准)。

摘要2:【注解1】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条款适用有严格条件:(1)合同通用条款或者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2)发包人确实没有答复(如果发包人有回复不能适用该规定)。
【注解2】施工合同约定了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条款,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但此后双方确认了部分工程造价,对其余工程造价虽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视为对“视为认可”约定的变更,即双方同意按照最新的协商结果确定工程造价,对承包人主张按照报送竣工结算文件结算的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4.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是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能否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注解3】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是发包人对工程结算价进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适用拟制结算规则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须将完整的书面结算资料送达(须有效的直接送达而不适用留置送达)发包人。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摘要1:【案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96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963号
【裁判摘要】许可证已经不具备延期许可的实质条件时,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仁怀市国土局对苍头坝红砖厂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不予许可的决定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关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的规定,仁怀市国土局未能在案涉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确已构成程序违法。但该条规定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行政,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而设定。对于本来具备办理延期条件,而行政机关不能按期作出同意延期决定的,应视为准予延续。但是,对于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本已不具备办理延期实质条件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并不应因行政机关的逾期答复而自动获得续期,否则将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冲突,使相关公共利益处于风险之中。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在苍头坝红砖厂提出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已经不符合办理延期的相关规定:……对此,一审判决已经作了充分阐述,不再赘述。在苍头坝红砖厂采矿许可证已经不具备延期许可的实质条件的情况下,仁怀市国土局作出对苍头坝红砖厂的延期申请不予许可的决定在实体处理结果上并无不当。

摘要2:【注解】(1)对于本来具备办理延期条件,而行政机关不能按期作出同意延期决定的,应视为准予延续;(2)但是,对于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本已不具备办理延期实质条件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并不应因行政机关的逾期答复而自动获得续期,否则将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冲突,使相关公共利益处于风险之中。

【笔记】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是否准予延续决定是否视为准予延续?

摘要1:解读:(1)对于本来具备办理延期条件,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应推定其准予延续;(2)但对于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本已不具备办理延期实质条件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并不应因行政机关的逾期答复而自动获得续期,否则将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冲突,使相关公共利益处于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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