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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9号
【裁判摘要】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债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债务人明知并且认可新合同中的一切内容,没有证据证明新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将违法高息计入本金应为有效。合同利息约定条款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裁判意见】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摘要2:【解读】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应当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青02民终474号

摘要1:【案号】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青02民终474号
【裁判要旨】股权出让方在解除权成就后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反而重新签订协议约定了新的转让价款。虽然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况下解除权消灭,但是出让方的行为表明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根据诚信原则及从维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应视为出让方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约定的解除权。
【裁判摘要】该协议书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第2项中约定"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达30日,另一方书面告知对方后即可解除合同"的内容反映,双方所约定的支付时间2014年6月20日到2014年7月20日双方重新签订该协议书时实际已达30日,上诉人已经具备书面告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上诉人在2014年7月20日不但没有书面告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反而是与被上诉人重新签订了《公司转让协议书》,也即双方在该协议书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同样等于未约定或者属于约定不明确。现客观事实情况是今正公司由被上诉人接管后,实际经营管理至今,且被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均答辩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该份《公司转让协议书》。故,上诉人要求解除与被上诉人2014年7月20日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摘要2:【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青民申101号
【争议焦点】解除权成就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解除权是否消灭?
【解读】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解除权成就后,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并继续履行合同,视为变更合同,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