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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4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48号
【裁判摘要】(1)当事人一审未主张鉴定费用,一审判决未处理鉴定费用分担不违反法律规定;(2)当事人一审未主张鉴定费用分担,二审主张鉴定费分担,二审法院可直接判决分担鉴定费——另,关于鉴定费用。精诚公司、龙润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未提及、未认定鉴定费用的分担,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精诚公司、龙润公司未向一审法院主张分担鉴定费用,一审判决未处理鉴定费用分担问题,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中,精诚公司、龙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鉴定费用票据,请求五冶公司分担鉴定费用。本院认为,鉴定费属于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精诚公司、龙润公司实际预交了鉴定费,五冶公司应予分担,本院按照五冶公司诉讼标的得到支持的比例44%(诉讼标的94554455.95元,支持41786720.82元)决定鉴定费的分担。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