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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45号

摘要1:——未生效合同因其为当事人设定了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义务,故亦可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则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45号
【提示】未生效合同因其为当事人设定了为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义务,故亦可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则。
【裁判要旨】合同依法成立后即为当事人设定了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义务,为免除当事人的上述义务,可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股份转让协议》是否生效产生较大争议,但对该协议已成立并无争议。享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已发出解除,且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至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所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故本案《股份转让协议》应认定已经解除。
【摘要】中资商业银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有权部门”前置审批程序的,尽管就该“有权部门”约定不明,但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依法应成为中国银监会审批前提的,则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决议未通过股权转让议案时,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应视为未成就,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权。

摘要2:【来源:《未生效合同因其为当事人设定了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义务,故亦可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则——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08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081号
【裁判摘要】成立未生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约束力,若该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应当解除——《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单独持股不能超过10%。......从目前情况看,案涉《股份转让合同》因违反前述规定而不再具有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可能性。再者,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即履行报批手续的义务,应当解除。国轩控股公司关于成立未生效合同不需要再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股份代持协议》在《股份转让合同》生效且巨浪公司已取得拟转让股份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前已述及《股份转让合同》不再具有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可能性,故《股份代持协议》亦应一并解除。

摘要2

(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33号;(2016)鄂民终字278号

摘要1:——执行异议之诉中商业银行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银行作为股权转让的直接参与者,享有信息和资源优势,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掌握和遵守更应严格,如其漠视与懈怠法定程序的履行及审查,将极大增加金融风险和不法行为的逃避。对股权转让,银行负有严格遵守及审查法定程序的义务和责任。
【案号】一审:(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33号;二审:(2016)鄂民终字278号
【摘要】枝江农商行作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广润豪公司作为持有股本总额7.57%的股东,其变更申请,应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因广润豪公司对夕卜转让股权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亦未得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广润豪公司与永富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

摘要2:【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2期
【注解】股权转让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且未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案外人以其系该股权受让人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