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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合同诈骗案——交易型合同诈骗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之界分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摘要1:【裁判要点】
  1.区分交易型合同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交付标的物性质等方面判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真实交易意图,隐瞒自身不具有履行能力的事实,以订立合同从事交易为幌子,交付标的物不具有种类物的通常功能、使用价值或与约定的标的物价值差距过大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把被害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为标准计算诈骗数额。犯罪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犯罪成本均应计人犯罪数额,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失不应计人犯罪数额。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刑初字第23号(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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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交强险赔偿限额及对应的赔偿分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机动车承担的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摘要1: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交强险赔偿限额及对应的赔偿分项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机动车承担的赔偿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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