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202号 日期: 06-02 22:39 作者:陈其象律师 标签: 自然人 集体企业出资 借款 摘要1:【案号】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202号 【提示】自然人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应视为个人借款。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