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靓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5298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5298号
【裁判摘要1】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是形式上的瑕疵,关键要确定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关于恒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系违法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单位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张××提出恒金公司规章制度内容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是形式上的瑕疵,关键要确定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是否向劳动者公示。本案中,恒金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劳动者利用工作或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赚取外快者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惩处方式为解除劳动合同。恒金公司在入职时已告知张××规章制度内容。张××多次在工作时间发布售卖手机靓号的广告,该行为与张××工作内容无关,张××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处理私人盈利性事务,将必然影响张××的本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恒金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张雪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公司正当行使自主经营权、管理权的行为,恒金公司解除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摘要2:【裁判摘要2】关于恒金公司解除与张××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恒金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劳动者利用工作或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赚取外快者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惩处方式为解除劳动合同。恒金公司在入职时已告知张××规章制度内容。张××多次在工作时间发布售卖手机靓号的广告,该行为与张××工作内容无关,张××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处理私人盈利性事务,将必然影响张××的本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恒金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张雪明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故本院对张××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977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于2020年3月12日下发的《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全国实施修订版V4.1)》第5.1.2.3.4条规定:有未解除的在网协议的情况,号码不满足携号转网条件。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于2020年6月24日下发的《携号转网服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全国实施修订版V4.2)》第5.1.2.3.5条规定:有未解除的在网协议的情况,号码不满足携号转网条件。......首先,参照《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携号转网服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的规定,用户未解除在网协议的,属于不满足携号转网条件的情形;而马××与河南移动通信公司之间仍有未解除的在网协议,因此马××不符合可以携号转网的一般技术性要求。其次,马××当初自主选择向河南移动通信公司申请手机开户并成为特需号码用户,双方自愿签订《“特需号码”客户协议》约定马××不申请转网,马××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确认其知悉协议内容,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并未侵害马××的自主选择权。除非双方解除合同,双方原则上应受合同约定的约束。在双方之间《“特需号码”客户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本案证据与事实尚不能表明河南移动通信公司拒绝为马××理携号转网业务缺乏正当理由。再次,普通号码用户和特需号码用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并非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故马××基于普通号码用户可以在服务期限内办理停机保号、过户和转网,主张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对其提供差别待遇,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马××也未举证证明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允许其他交易条件相同的特需号码用户在服务期限内办理停机保号、过户和转网业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实施了限定交易以及差别对待交易条件相同的特需号码客户的行为。马××关于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