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指导案例13号:王某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摘要1:【案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卖、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指导案例13号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指导案例15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号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摘要2

王某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中“危险物质”的认定

摘要1:[第759号]王某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中“危险物质”的认定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