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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成民终字第5589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成民终字第5589号
【裁判摘要】首先,六建公司对2010年9月13日的《保温工程合同》上加盖的“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马电花园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在六建公司对外进行分包资格报审、对内进行项目管理中均使用该印章开展业务工作,该印章的使用范围及效力并非如六建公司所陈述的仅作为技术资料交接之用。其次,六建公司认可案涉外墙外保温工程由四美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现六建公司既无证据证明王某某与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明王某某与四美公司形成了分包合同关系。故《保温工程合同》中四美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是六建公司而非王某某,四美公司与六建公司于2009年9月13日签订的《保温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六建公司关于其不是合同相对方、应当追加王某某作为诉讼当事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公司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非仅作为技术资料交接之用,在无证据证明加盖其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合同主体为第三人的情况下,公司应承担合同主体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申2246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申2246号
【裁判摘要】经审查,本院认为,吴某某提供的2010年12月19日证明,仅加盖“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中再生塑料集散加工中心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该技术专用章中明确记载“仅限技术资料专用,其他一律无效"的字样,小九天公司对此有异议,吴某某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关于吴某某提供的协议和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