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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4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43号
【裁判摘要】关于绿林公司的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经绿林公司申请委托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二审判决支持了死亡损失4166653元、皮张尺码变小、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384927元、少产仔损失1168059元、保存尸体耗电损失80128元,共计10799767元。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死亡损失、皮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保存尸体耗电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少产仔损失属于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均属绿林公司所受损失范围。

摘要2:【解读】《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因食品、药品而产生的纠纷,而药品的使用主体仅是人而不包括动物,因此本案不宜直接适用,但该问题并不影响原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