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2014)参阅案例65号

戴某某诉某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1.人民法院审理工伤纠纷案件一般需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为前提,但如果不是因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劳动者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就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并可以司法鉴定结果作为核算工伤待遇的依据。
2.“工伤私了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工伤私了协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