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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摘要1:(1)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收养、再婚法律行为、事实上抚养关系形成法律认可而认为设定的法定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收养、再婚)和法定抚养事实而成立;因收养关系解除和继父与生母、继母与生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变化而终止。
(3)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

摘要2:【注解1】(1)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2)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审核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如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生活费。——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注解2】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9.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摘要1: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保护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4)其他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摘要2:【注解1】怀孕期间,女方起诉离婚并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女方终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求承担抚养义务?——男方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9.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注解2】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是子女监护人。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3.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监护人。
【注解3】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承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监护权应由法定监护人行使。——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7.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优先于因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
【注解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3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主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2)夫妻财产共同制,子女能否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财产,一方以自己工资收入抚养子女,子女有权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3.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