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D527【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摘要1: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情况,而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以前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权利。
【目录】不安抗辩权性质;不安抗辩权特征;不安抗辩权制度价值;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适用不安抗辩权前提条件;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阶段及效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区别;提示1:合同法立法缺陷;提示2:行使不安抗辩权无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摘要2:【注解】未及时通知对方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1)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方有权解除合同;(2)未及时通知对方且未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缺乏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拒付款项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781号

合同中止履行类型

摘要1:合同中止履行类型:(1)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2)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3)其他中止履行之情形(《民法典》第614条之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权;《民法典》第654条之供电人中止供电)。

摘要2:【解读】
(1)债务人既可中止履行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民法典》第529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或提存价款)但不能中止履行的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570条):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除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外,其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提存但不能中止履行。

预期违约

摘要1: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届至时不履行合同。

摘要2:【注解】丧失履约能力而不能提供担保属于预期违约行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作出的尽职调查证明对方不具备履约能力,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有权以预期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7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97号

简法|不安抗辩权人能否请求法院判令付款期限加速到期?

摘要1:解答: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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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合同解除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摘要1:解读:不安抗辩权之合同解除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依据不安抗辩权规定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2:【注解】《民法典》第528条规定新增加“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合同解除权类型(即“预期不能履行”之合同解除权)。

【笔记】合同约定“无故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付款方能否以双方约定公章共管存在争议抗辩非“无故”逾期付款?

摘要1:解读:合同约定“无故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有权解除合同”,如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情形,且合同未约定公章共管前可以不履行付款义务(即付款以公章共管为前提条件),逾期付款方仅以公章未共管为由抗辩并非“无故”逾期付款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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