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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摘要1:解读: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11号,2014年11月29日):《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人事决定,上述行政主体认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均有权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