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特殊情形工伤保险责任
- 日期: 09-21 03:1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 标签: 双重劳动关系 多重劳动关系 非法发包 非法分包 承包经营 挂靠经营 破产清算 派遣出境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保险责任主体 工伤责任主体 个人挂靠 特殊用工 单位分立 单位合并 单位转让 借调 企业破产 劳务派遣 指派工作 非法转包 个人挂靠经营 工伤赔偿追偿权 非法承包 违法分包 违法发包 违法转包 特殊工伤
摘要1:《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4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摘要2:
摘要1:《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4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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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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