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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1: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2:【解读】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删除“等价有偿”)。

二手房

摘要1:“二手房”是相对于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一手房”)而言,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合作建设房屋等)。

摘要2:什么是二手房买卖?如何审查二手房交易主体?

凶宅”纠纷的法理分析及法律适用

摘要1:近几年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房价一波高过一波,人们在“望房兴叹”之余,买一套价廉的二手房无疑成为许多人的选择。然而,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地方都出现了买房人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因购买了“凶宅”而出现的交易纠纷,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凶宅”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是法官面临的一个难题。就笔者所搜集到案例,不同的法官对“凶宅”纠纷的判决各不相同。到底什么是“凶宅”? “凶宅”作为一种事实是否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而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呢?如何为这一类纠纷寻找一个客观的、统一的裁决准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摘要2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

摘要1:【裁判要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根据未披露房屋内曾发生凶杀案信息是否实际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以及该影响是否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判定出卖人是否具有披露义务;出卖人明知该信息但未履行披露义务,并因此获益的,应认定构成欺诈,即应以客观化标准判断出卖人是否构成欺诈。
【案号】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2月22日);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7月17日)

摘要2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602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号

摘要1:——公序良俗,抑或封建迷信
【裁判要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根据未披露房屋内曾发生凶杀案信息是否实际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以及该影响是否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判定出卖人是否具有披露义务;出卖人明知该信息但未履行披露义务,并因此获益的,应认定构成欺诈,即应以客观化标准判断出卖人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602号;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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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民终1274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民终1274号
【裁判要旨】凶宅买受人可以出卖人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应如实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供给合同相对方。在本案的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人理应将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对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真实、及时的向买受人披露。然而,甄某某作为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告知孙某1905号房屋曾发生过甄某某之夫王×自该房屋坠楼死亡的不幸事件。本院认为,无论从买受人孙某购买该房屋作为“婚房”使用的目的分析,还是以一般购买者的购买心理考量,1905号房屋曾发生过的不幸事件均系影响买受人订立房屋购买合同的重大事项。甄某某作为出卖人未将该信息披露给孙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孙某在购房时已知悉该信息,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甄英某某偿孙圣相关利息损失、契税、土地出让金、房屋登记费、居间代理费、取暖费损失,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合同予以撤销的认定均无异议。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甄某某在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全部损失后协助孙某将1905号房屋恢复登记至甄某某名下,并由甄某某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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