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特殊情形工伤保险责任
- 日期: 09-21 03:1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 标签: 双重劳动关系 多重劳动关系 非法发包 非法分包 承包经营 挂靠经营 破产清算 派遣出境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保险责任主体 工伤责任主体 个人挂靠 特殊用工 单位分立 单位合并 单位转让 借调 企业破产 劳务派遣 指派工作 非法转包 个人挂靠经营 工伤赔偿追偿权 非法承包 违法分包 违法发包 违法转包 特殊工伤
摘要1:《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4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摘要2:
摘要1:《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4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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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
三、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