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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摘要1: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是指侵权人赔偿或者补偿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注解】(1)一级护理是针对患者情况,由医护人员根据分级护理原则确定的由护士实施的护理措施;(2)一级护理与是否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其他人员护理,并无法律上的关联。——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申5896号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护理费
计算方式——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2.雇佣护工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计算,但应界定在合理范围内。
3.无法证明护理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的,参照当地护工行业的同等劳务报酬计算。
住院期间——护理天数=住院天数,不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出院后——
定残前:护理天数=医嘱中护理天数,不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定残后: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等情况,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不超过20年。期满确需继续护理的,可另行依法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主要证据——误工费证明、护理费票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等。
相关规则——
1.护理依赖程度的计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2.重症病房(ICU)住院期间的天数,不计入护理费赔偿范围。
3.治疗非事故伤病、挂床等不合理住院天数,不计入护理费赔偿范围。
4.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民申2214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民申2214号
【裁判摘要】受害人医院治疗实际住院天数不合理应当根据鉴定意见关于合理住院天数计算相关损失——关于许某某住院天数认定的问题,许某某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后于2019年2月27日入院治疗,2019年5月7日出院,实际住院69天。一审中,阳光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许某某的住院合理期限等进行鉴定,2019年12月10日,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3.许××伤后的护理期为23日;4.许××合理住院期限为23日。”鉴定机构根据许某某病情、病历资料、治疗过程等因素从专业角度确定许某某基于事故的合理住院天数,该合理住院天数更能体现伤者因事故受伤造成的直接损失情况。此外,医院医嘱单记录,2019年3月21日之后医院已停止对许某某静脉滴注药物,治疗均为口服和外用药物,此种情况可无需住院治疗。故二审法院根据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许某某合理住院期限为23日计算许某某的相应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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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住院合理天数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摘要1:问题:住院天数不合理,赔偿义务人对住院合理天数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受害人在医院治疗实际住院天数不合理的,赔偿义务人有权对受害人住院合理天数申请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受害人合理住院天数的鉴定意见计算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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