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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有限公司诉齐鲁××管理(集团)公司(齐鲁宾馆)担保追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对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担保法虽赋予担保人代为清偿后的追偿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在特定情况下受到限制。破产和解为一种限制或阻断事由。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该规定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结论,一方面债务人不再承担对债权人的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另一方面债务人不再承担对担保人因代为清偿债权人的剩余债务而产生的追偿责任。
三、本案中,原告作为担保人,对债权人在被告破产和解中未足额清偿的款项所作出的部分偿还,因被告破产和解程序导致担保责任风险发生以及被告债务的免除,故原告不能再向被告行使追偿权。同样,原告在其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也获得了对其他不足额清偿债务的免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

摘要2:【目录】一、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机制提供司法保障二、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三、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挽救危困企业、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作用,保障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四、在破产程序中要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五、妥善指定适格管理人,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六、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各项制度,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七、正确认识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定位,做好两个程序的有效衔接八、加强审理破产案件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
(指定管理人用)(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用)(临时确定债权额用)(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用)(针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用)(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用)(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用)(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用)(更换管理人用)(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用)(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用)(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数额用)(认可或驳回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用)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维持或撤销下级法院拘留、罚款决定书用)(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用)(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书用)(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用)(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用)(收到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摘要2: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用)(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用)(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用)(设小额债权组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用)(批准重整计划用)(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不批准重整计划用)(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不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用)(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债务人和解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和解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认可或不予认可和解协议用)(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用)(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用)(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用)(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用)(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用)(取回权诉讼一审用)(别除权诉讼一审用)(确认债务人无效行为诉讼一审用)(对外追收债权或财产诉讼一审用)(追收出资诉讼一审用)(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一审用)(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一审用)

陈××交通肇事案

摘要1:陈某某交通肇事案——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及其思考
【裁判要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对于适用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其量刑情节分别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而刑罚执行措施则优先考虑适用非监禁刑。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996号(2013年6月9日)

摘要2

新刑事诉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及其思考——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摘要1:要点提示:新刑事诉讼法总结了我国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关于附带民事赔偿工作的调解经验和模式,创新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以程序法的形式对实体法的限制进行突破,“赔偿谅解”这一酌定量刑情节正式登堂入室成为法定量刑情节。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其量刑情节分别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而刑罚执行措施则优先考虑非监禁刑。案例索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996号。

摘要2

破产和解

摘要1:和解采取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债务的减免或延期偿还以实现债务人拯救的目的。无论是未经破产启动程序而直接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和解,还是由破产程序转换而来的和解,申请主体只能是债务人,其他任何利害管辖人均不得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也不得依职权启动和解程序

摘要2:【注解】破产协议解析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终结执行。——参考案例: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0506执恢212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1973执异85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07号
【裁判摘要1】破产管理人处置担保财产不以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为必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指出:“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原判决参考该会议纪要精神,认为管理人在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处置担保财产不以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为必经程序,并无不妥。
【裁判摘要2】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确认债权人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事项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邮储银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事项,由梓钊律所执行。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
【裁判摘要3】债权人如认为管理人不予提供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可以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救济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据此,邮储银行如认为管理人存在上述行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的方式获得相应救济,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摘要2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目录

摘要1:(指定管理人用)(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用)(临时确定债权额用)(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用)(针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用)(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用)(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用)(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用)(更换管理人用)(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用)(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用)(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数额用)(认可或驳回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用)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维持或撤销下级法院拘留、罚款决定书用)(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用)(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书用)(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用)(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用)(收到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
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用)(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

摘要2:财产和营业事务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用)(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用)(设小额债权组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用)(批准重整计划用)(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不批准重整计划用)(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不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用)(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债务人和解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和解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认可或不予认可和解协议用)(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用)(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用)(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用)(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用)(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用)(取回权诉讼一审用)(别除权诉讼一审用)(确认债务人无效行为诉讼一审用)(对外追收债权或财产诉讼一审用)(追收出资诉讼一审用)(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一审用)(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一审用)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摘要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一、基本要求1.依法受理2.规范审理3.发挥管理人作用4.维护债权人利益5.坚持新发展理念6.坚持市场化导向;二、破产申请的立案与受理(一)案件管辖1.地域管辖的认定2.破产申请涉地域管辖的处理3.级别管辖4.强制清算转破产的级别管辖5.集中管辖试点6.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管辖7.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二)破产能力8.金融机构9. 上市公司10.外商投资企业11.合伙企业12.个人独资企业13.民办学校14.“三无”企业(三)破产原因15.破产原因的构成16.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17.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18.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19.重整原因(四)申请主体20.债务人21.债权人22.负有清算责任的人23.有关国家机关24.职工债权人(五)审查流程25.破产申请材料26.破产申请的立案27.受理审查要件28.债务人异议的审查29.债务人无法通知的处理30.受理审查监督31.受理审查期限32.适用简化程序的破产案件3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申请的审查34.强制清算转破产35.执行转破产36.破产申请的撤回(六)案号管理37.破产案件的案号38.受理裁定的案号39.不予受理裁定的案号(七)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40.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受理破产的裁定41.查封措施的解除及财产移送42.执行程序的中止与终结43.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中止与恢复44.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管辖45.仲裁协议效力不受影响46.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与专属管辖冲突的处理47.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与级别管辖冲突的处理48.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个案给付请求的处理;三、管理人1.管理人名册评定2.管理人管理3.指定管理人的一般规则4.区分情况指定管理人5.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6.管理人负责人的确定7.管理人的更换8.管理人印章9.管理人职责10.管理人报酬11.区分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12.聘用中介机构协助履职13.追加分配时管理人的确定;四、债务人财产1.认定债务人财产的法律依据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3.对外投资4.执行财产与破产财产的界定5.撤销权诉讼6.无偿转让财产的认定7.放弃债权的认定8.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认定9.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认定10.债务人的出资人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处理

摘要2:(续)11.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处理12.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时代偿取回权的行使1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14.破产抵销权的禁止15.危机期内抵销的认定16.破产抵销无效诉讼;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破产案件申请费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5.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的费用6.破产前的清算费用7.资不抵费的处理8.共益债务的认定9.处置特定财产的费用10.破产成本控制11.破产费用保障;六、债权申报1.申报通知与公告2.申报登记3.未到期债权4.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5.劳动债权6.社会保险费、税收债权等的申报7.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申报。8.债权审查。9.债权异议10.债权确认诉讼的主体1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12.补充申报的处理;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1.临时债权额的赋予2.职工和工会的代表3.列席人员4.债权人会议主席5.债权人会议6.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7.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8.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限制9.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处理10.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11.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12.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13.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14.管理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的报告;八、重整、和解1.重整制度的适用价值2.重整价值的判断3.重整申请人4.申请上市公司重整5.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6.招募重整投资人7.重整计划的沟通协调8.重整计划的审查与批准9.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10.重整计划的效力11.重整计划的执行12.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13.和解程序的启动14.和解协议草案15.自行和解的认可16.程序转换与限制;九、破产清算1.破产债权的主要类型2.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形3.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5.第三方垫付劳动债权6.人身损害赔偿金7.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关联债权8.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9.破产财产处置10.特殊情况下破产程序的终结;十、法律责任1.债务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2.不列席会议及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3.不提交相关资料与物品的责任4.债务人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责任5.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6.管理人未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7.管理人或相关人员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号
【裁判摘要】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根据二审查明事实,美洁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确实已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该和解程序因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已经被裁定终止。美洁公司对沙湖公司的借款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宝马公司对沙湖公司的借款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之规定,信达宁夏分公司对宝马公司的权利不受美洁公司和解协议的影响,原审法院判决宝马公司在1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对沙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保证合同的约定,应予维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76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765号
【裁判摘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5条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案涉抵押土地上所附部分建筑物系属破产财产,即案涉担保财产并未完全独立于其他破产财产。

摘要2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06民特7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06民特72号
【裁判摘要】权利人不能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程序实现别除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保全措施应予解除,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交付管理人,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了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债务人财产应归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并处置。现申请人申请拍卖、变卖车辆并在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违公平清理债务的原则,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可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享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