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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担保责任

摘要1:【目录】债权人破产的,在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视为债权已到期;保证人破产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破产的,权人或者申报债权或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签订破产和解协议减免债务的,并不免除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不同时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期间影响

摘要2:【注解】(1)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在向主债务人申报债权的同时也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导致对担保人执行程序中止;(2)担保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债权消灭或部分消灭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对债权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3)担保人可以就已经代替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的债务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最高法:担保追偿权裁判规则8条【天同码】

摘要1:1.保证人之一承担责任后,可向连带保证人比例追偿——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中任一人主张权利,效力及于所有保证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保证人比例追偿。
2.保证人依框架协议,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依其集团企业与金融机构所签框架协议,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虽非保证合同当事人,但仍应享有追偿权。
3.破产和解后,清偿剩余债务的担保人无权再行追偿——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因执行和解协议导致主债务消灭的,担保人不能再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4.进口押汇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进口方取得货物后,如未按期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则开证行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法院已确认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权,无需再经审判——连带债务与主债务已一并审理,执行依据亦已确定追偿数额,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追偿额。
6.担保追偿权纠纷,可由任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无先后顺序之分。
7.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判决主文应予明确——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定的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8.银行用特种传票扣收贷款,不应视为企业主动还款——债权人银行在借款到期后,以内部特种传票将保证人账户资金扣划用于还贷,保证人据此可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

摘要2

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能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摘要1: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能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的复函
【裁判要旨】
一、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民事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挽救债务人,使其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而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字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合计协议的影响。
二、担保人履行完剩余清偿义务后,因为主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而丧失了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即主债务的消灭不是基于担保人已履行担保责任,而是基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的复函》([2020]民二他字第15号)指出:“债权人如果已在主债务人的破产和解或者重整程序中全额申报了债权,其未得清偿的部分可以向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主张。但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完剩余的清偿义务后,由于对于任何实质上源于同一债务的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得到与其他普通债权相同的受偿比率,而不能得到二次清偿,并因此得到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率;因此,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齐鲁××有限公司诉齐鲁××管理(集团)公司(齐鲁宾馆)担保追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对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担保法虽赋予担保人代为清偿后的追偿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在特定情况下受到限制。破产和解为一种限制或阻断事由。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该规定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结论,一方面债务人不再承担对债权人的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另一方面债务人不再承担对担保人因代为清偿债权人的剩余债务而产生的追偿责任。
三、本案中,原告作为担保人,对债权人在被告破产和解中未足额清偿的款项所作出的部分偿还,因被告破产和解程序导致担保责任风险发生以及被告债务的免除,故原告不能再向被告行使追偿权。同样,原告在其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也获得了对其他不足额清偿债务的免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节录)(2007年3月9日 法(执)明传[2007]10号)
【提示】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而不能以债务人主体资格保留而恢复执行。
【要旨】破产和解是债务人破产重生程序,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其法人资格仍存续,但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

摘要2:《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申诉案》

破产和解后,清偿剩余债务的担保人无权再行追偿——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因执行和解协议导致主债务消灭的,担保人不能再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摘要1:【要旨】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因主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而丧失了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即主债务的消灭不是基于担保人已履行担保责任,而是基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故担保人不能再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的复函》(〔2010〕民二他字第15号)

摘要2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摘要1:270、申请破产清算271、申请破产重整272、申请破产和解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279、破产债权确认纠纷(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80、取回权纠纷(1)一般取回权纠纷(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281、破产抵销权纠纷282、别除权纠纷283、破产撤销权纠纷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285、管理人责任纠纷

摘要2

破产原因

摘要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是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摘要2:【解读1】破产实质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解读2】破产申请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解读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原因: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解读4】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标准:(1)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第2条);(2)应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3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4条);(3)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收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注解5】(1)债务人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2)债务人并非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注解6】(1)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需要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实质要件;(2)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财物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审计报告等材料(审计报告应当能够反映当期资产负债状况,否则不能直接认定债务人资不抵债)。
【注解7】(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只需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2)若债务人有异议需证明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债务人举证不能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比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相对更加“容易”受理。

申请破产和解

摘要1:【272、申请破产和解】1. 破产和解,是指经由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申请,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进行破差分配的破产预防制度。2.申请破产和解案件,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而引起的案件。

摘要2:无

管理人责任纠纷

摘要1:【285、管理人责任纠纷】1.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专门机构。2.管理人责任纠纷,是指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企业破产法》精解

摘要1:九民纪要标签:【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 【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 【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 【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 【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 【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 【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的管理人报酬及诉讼管辖】; 【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 【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 【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确定及责任】;【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

摘要2:【目录】什么是《企业破产法》及其立法目的、法律适用及域外效力?什么是《破产法》适用主体? 什么是破产原因?什么是关联企业破产?什么是破产案件管辖?什么是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追究?什么是破产申请?破产案件诉讼费交纳如何规定?什么是破产申请审查和受理?什么是破产裁定法律效力?什么是破产管理人?什么是债务人财产?什么是破产撤销权?什么是破产程序中无效行为?什么是破产程序中出资义务?什么是管理人追回权和担保物取回权?什么是取回权?什么是破产抵销权?什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什么是债权申报?什么是债权人会议?什么是债权人委员会?什么是重整申请?什么是重整期间?什么是重整计划?什么是重整计划执行?什么是破产和解?什么是破产宣告?什么是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什么是破产程序终结?什么是破产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及其立法目的、法律适用及域外效力

摘要1:《企业破产法》立法目的(4个):(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摘要2:【解读】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办理破产”指标是其评估体系中的十个指标之一,其下设两项子指标:(1)回收率;(2)破产框架力度指数。
【注解1】破产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区别:(1)强制执行程序调整的是“个别强制执行”;(2)破产程序是一种“整体的强制执行”,是对单个强制执行程序适用的限制。
【注解2】强制执行程序中规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是将执行程序升格为“小破产程序”。

破产和解

摘要1:和解采取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债务的减免或延期偿还以实现债务人拯救的目的。无论是未经破产启动程序而直接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和解,还是由破产程序转换而来的和解,申请主体只能是债务人,其他任何利害管辖人均不得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也不得依职权启动和解程序。

摘要2:【注解】破产协议解析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终结执行。——参考案例: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0506执恢212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1973执异85号

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摘要1:【目录】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之一: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之二:万瑞飞鸿(北京)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之三: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之四:兰博医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之五:北京弘天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之六:北京圣殿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之七:北京天润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之八:北京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之九:北京京西国利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之十:北京顺兆圆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关于债务转移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债权人通过与担保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获得部分受偿,并就余下债权达成由实际借款人偿还的协议,根据贷款发生的背景、流向偿还情况、余下贷款60%贷款的承接情况等一系列事实,应认定名义借款人不再作为债务承担主体(根据本案贷款发生的背景、流向、偿还情况、余下60%贷款的承接情况,以及轻骑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历下工行的函告及承诺等一系列事实,可以证实历下工行取得了通过轻骑股份债务和解得到的40%本金偿还额以及将剩余的60%债务转移给轻骑集团的这一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债务主体已由司机床公司变更为轻骑集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07号
【裁判摘要1】破产管理人处置担保财产不以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为必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指出:“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原判决参考该会议纪要精神,认为管理人在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处置担保财产不以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为必经程序,并无不妥。
【裁判摘要2】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确认债权人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事项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邮储银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事项,由梓钊律所执行。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
【裁判摘要3】债权人如认为管理人不予提供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可以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救济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据此,邮储银行如认为管理人存在上述行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的方式获得相应救济,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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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的答复([2020]民二他字第15号,2010年11月10日)
【摘要】债权人如果已在主债务人的破产和解或者重整程序中全额申报了债权,其未得清偿的部分可以向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主张。但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完剩余的清偿义务后,由于对于任何实质上源于同一债务的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得到与其他普通债权相同的受偿比率,而不能得到二次清偿,并因此得到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率;因此,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号
【裁判摘要】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根据二审查明事实,美洁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确实已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该和解程序因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已经被裁定终止。美洁公司对沙湖公司的借款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宝马公司对沙湖公司的借款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之规定,信达宁夏分公司对宝马公司的权利不受美洁公司和解协议的影响,原审法院判决宝马公司在1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对沙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保证合同的约定,应予维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76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765号
【裁判摘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5条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案涉抵押土地上所附部分建筑物系属破产财产,即案涉担保财产并未完全独立于其他破产财产。

摘要2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06民特7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06民特72号
【裁判摘要】权利人不能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程序实现别除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保全措施应予解除,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交付管理人,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了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债务人财产应归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并处置。现申请人申请拍卖、变卖车辆并在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违公平清理债务的原则,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可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享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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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 | 福州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2019-2021)

摘要1:【强制清算类案件】1福州琉球造酒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破产清算类案件】2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式破产清算案【破产重整类案件】3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4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6福建阳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7中钢系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8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再转合并重整案;9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破产和解类案件】10福建博大生物破产和解

摘要2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1973执异8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违约金的给付。异议人的债权发生在被异议人的破产程序之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被异议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达成了破产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由法院终结了破产程序。异议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了债权也依法领取了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普通债权四折清偿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被异议人不再承担支付剩余违约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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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破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是否终结执行?

摘要1:解读:破产协议解析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终结执行。
解析:(1)《企业破产法》第100条、第106条规定破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如何处理以及执行程序是否继续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规定,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而不能以债务人主体资格保留而恢复执行。
【注解】在破产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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