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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目录】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二、关于影响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三、关于工伤认定中出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四、关于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问题;五、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工伤认定中所起作用的问题;六、关于“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七、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八、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的规定;九、关于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问题;十、关于因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问题

摘要2:无

律师教你打工伤事故赔偿官司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工伤?2.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7.保姆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8.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自由职业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0.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11.工伤认定要素有哪些?1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2.1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工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2.2意外伤害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2.3因工外出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2.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3.哪些情形视同工伤?13.1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5.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16.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7.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到抢劫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18.“过劳死”能否认定为工伤?19.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20.陪客户跳舞、陪酒导致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21.在单位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22.患精神病能否认定为工伤?23.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应当在多长期限?2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应当在多长期限内?2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哪些?26.劳动关系未确定(存在争议),能否申请工伤认定?27.什么是工伤认定申请机构?28.工伤认定机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调查?29.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30.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期限为多长?31.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事项有哪些?3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3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3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如何划分?35.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申请?3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机构?37.什么是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38.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如何规定?39.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40.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待遇?41.未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有哪些?42.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有哪些?43.1-4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摘要2:44.5-6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45.7-10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46.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待遇有哪些?48.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4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确定?50.伤残职工因伤导致死亡的,是否享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51.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52.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53.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54.工伤职工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55.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56.用人单位特殊情形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规定?57.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58.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解决机制有哪些?59.工伤保险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60.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6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应当认定为工伤

摘要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以下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摘要2

因工外出认定工伤

摘要1:《工伤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注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1)普通工伤规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规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2)因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和“因工外出期间”。

摘要2:【注解1】长途客运班车司机因工作需要在外住宿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视同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054号
【注解2】另外观点认为因工外出期间回宾馆不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续猝死不属于工伤(备注:该案例特殊性在于三天出差的第一天已经完成工作后猝死)。——参考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新行申41号

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摘要1:【解读】
(1)在单位组织的福利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因缺乏“工作原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虽然是旅游活动,但是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2)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的,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摘要2

“过劳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摘要1:如果职工因为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劳累过度而死亡,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9月7日 [2007]行他字第9号)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摘要2:【解读】
(1)该答复明确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这里的外出学习不包括脱产或者不脱产学历教育学习、公派留学学习、停薪留职学习。
(2)该答复明确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其他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他人或者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等的案件,也应当适用该答复所确定的原则。
(3)因工外出期间在与工作无关活动中受到他人或者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4)职工因工长期外出,休息期间在单位为其长期安排的住所中,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不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注解】职工外出学习、开会的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2002)朝行初字第101号;(2005)二中行终字第253号;(2009)高行提字第1088号

摘要1:——职工外出开会休息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应认定工伤
【裁判要旨】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开会期间,在会议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号】(2002)朝行初字第101号;(2005)二中行终字第253号;(2009)高行提字第1088号

摘要2:【注解】(1)因工外出期间,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2)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珠中法行终字第79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珠中法行终字第79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要求或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属于工作原因。首先,从工伤保护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来看,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属于工伤情形的具体范围,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将参加单位组织集体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其次,单位组织员工旅游行为属于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可参照“因工外出”认定。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从行为定性分析属单位集体行为,而不是员工私利行为,单位是集体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交通工具提供者、资金提供者,员工在外集体活动中,始终处于单位组织的管理中,员工始终是被管理的状态。从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的目的看,旨在调节员工身心,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是单位福利待遇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期间发生伤害,应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组织者要对整个集体活动过程负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摘要2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苏04行终406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苏04行终406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应如何认定“因工外出期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该条明确将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均规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前述规定均将“职工外出期间从事的活动内容”与“因工作需要”或与“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紧密结合在一起,倘若前者与后两者之一不存在紧密联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朱××在参加用人单位荣德饰品店组织的春游活动中受伤,该组织活动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且前述活动内容系观光游览性质,根据《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因此,市人社局据此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意外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摘要1:【要旨】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A制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因此,应依法维持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摘要2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桂行再9号

摘要1:【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桂行再9号
【裁判摘要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应当说,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来看,并非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前后,或者因工外出期间、或者上下班途中等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工作场所”情形下,受到事故伤害的,也有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应当具有独立性,就受到暴力意外伤害而言,对应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该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综合而言,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有外延的,但是单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而言,该项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没有外延的。吴某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而且,吴某作为医生,其从未因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与罗某某有过交集,罗某某施犯罪行为也不是对吴某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不满而实施,吴某所受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医生本职工作无因果关系。吴某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
【裁判摘要2】事发当天,吴某步行去上班,属于在上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情形,但是如前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之间都有独立性,其中第(六)项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吴某所受伤害不是交通事故原因的伤害,不符合《工伤

摘要2:【裁判摘要2】事发当天,吴某步行去上班,属于在上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情形,但是如前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之间都有独立性,其中第(六)项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吴某所受伤害不是交通事故原因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裁判摘要3】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应当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各种情形中,并未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原二审判决认为“吴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依法依理应认定为工伤”,实际上是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这种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方法,已经实质改变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因而是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解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朝行初字第131号

摘要1:【要旨】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如果该活动系由单位组织安排且单位鼓励或要求职工积极参加,那么应属工伤认定范畴。

摘要2:【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朝行初字第131号
【裁判要旨】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的,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苏行申846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苏行申846号
【裁判摘要】在前往参加单位组织的年会途中溺水死亡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在卷证据表明,2017年1月8日,姜××在前往参加单位组织的年会途中溺水死亡。该年会虽然由单位组织,但并不具有强制性,且事发当日并非工作日,姜××发生溺亡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故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姜××的死亡不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上述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此外,未有证据证明涉案溺亡事件属于交通事故且未有相关责任认定,故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摘要2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黔行再47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职工包括往返在内的全部外出时间和经过的地点,即职工因工外出开始到外出行为终结的这一段时间和经过的地点均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应当排除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期间和地点;(2)除排除情形外,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所从事的活动均应认定为工作原因,在此期间亦均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袁某某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本院认为:一、对于因工外出情形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认定。首先,职工因工外出时,外出的原因是工作需要,并且因工外出一般也是经过用人单位安排或者批准、认可的,故职工因工外出的时间和地点是在用人单位所管理的范围之内。其次,职工因工外出所从事的包括住宿、休息等活动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需要(如节约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用人单位也因此受益。且,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也符合一般认知上的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预期,如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时受到伤害的风险由职工或用人单位承担,则极有可能造成降低职工工作积极性、影响用人单位合理工作安排等负面影响,在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并不妥当。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中认定工作原因时应当除去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的情形。综上,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余因工外出期间所从事的活动均与工作有着必然联系,故应当算做职工工作的一部分,即认定为工作原因。在此基础上,职工包括往返在内的全部外出时间和经过的地点,即职工因工外出开始到外出行为终结的这一段时间和经过的地点均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应当排除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期间和地点,如个人原因的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是基于职工突发疾病系因工作原因而推导出结论。如上所述,除排除情形外,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所从事的活动均应认定为工作原因,在此期间亦均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前置条件,

摘要2:(续)不属于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截取混用的情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闽行申45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据此洛江区人社局认定许某1在事发当晚与罗某、邓某、孙某、杨某一起聚餐时并非处于工作状态,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因工外出期间死亡,但其系在该期间从事与其指派工作职责无关的属于个人活动性质的聚餐中死亡,且其死亡时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因此,鉴于存在并非因工死亡及深度醉酒情形,洛江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