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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摘要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

摘要1:(1)异议——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摘要2:【注解】(1)受理投诉后应当正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2)采用回复函处理投诉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7)粤02行终3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赣立终字第39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赣立终字第39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投标中标行为有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判摘要】本案系一起因招投标活动引发的纠纷案件,上诉人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参加萍乡市田中人工湖景观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最终落选未中标,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取消其中标资格,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属法定的权利救济途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应依法进行处理,以履行监督职责。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上诉人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其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有权依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被上诉人,通过行政监督途径解决。综上,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投标中标行为有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