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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15日 法〔2000〕94号)
【摘要】《若干规定》发布以后尚未开庭审理或者已经开庭审理但庭审活动尚未结束的案件,审判人员具有《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其继续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法发〔1995〕19号)
【摘要】
对在《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票据行为、担保行为,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票据法》、《担保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票据纠纷案件、担保纠纷案件,仍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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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总则精解

摘要1:一、担保法:1.什么是担保法立法目的和担保法基本原则?2.什么是我国担保法调整对象?3.什么是担保法时间效力
二、担保法律关系:4.什么是担保法律关系?
三、担保类型:5.什么是担保、反担保、再担保?6.什么是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6.1什么是所有权保留担保? 6.2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7.什么是司法程序担保(诉讼担保)?8.什么是对外担保? 9.什么是共同保证?10.什么是共同抵押、质押?11.什么是独立担保12.什么是公司担保行为? 12.1什么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四、担保效力:13.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3.1什么是“名为担保、实为借款”合同效力?14.其他组织、无权利能力社团及其执行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15.公法人担保效力如何认定? 16.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的代表人责任如何认定?
五、担保物权:17.什么是担保物权?17.1担保物权存续和行使期间如何确定?17.2什么是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行使限制?17.3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六、担保责任:18.什么是担保人追偿权?19.担保民事责任形式有哪些?20.什么是无效担保合同民事责任?21.1借款合同涉嫌犯罪的担保人责任如何认定? 21.2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七、担保人诉讼地位:22.一般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3.连带责任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4.分支机构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5.债务人起诉债权人和债权人反诉案件中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6.抵押权诉讼中物上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7.质权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8.人保物保并存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
八、保证人抗辩权:29.什么是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
九、担保纠纷管辖:30.担保纠纷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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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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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时间效力

摘要1: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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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 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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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2000年6月29日发布 高检发研字[2000]15号)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是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因此,该《解释》的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的施行日期,其溯及力适用修订刑法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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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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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11年7月15日 法研[2011] 97号)
【摘要】
一、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行为实施时;而不是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已被羁押尚未判决的犯罪分子。
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五种,也包括故意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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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案——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

摘要1:[第175号]朱某某交通肇事案——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①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所谓“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理解上当然既应包括适用当时法律的定罪量刑规定,也应包括适用当时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能把当时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排除在适用之外。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通过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地确立关于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②在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方面,1979年刑法与新刑法虽基本相同,但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上有两点显著区别:
A.1979年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起始时间为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新刑法则对此修改为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B.新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
③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无论出现在刑事诉讼的哪一个阶段,都应当由正在负责追究的司法机关终止诉讼程序,不再往下一个诉讼阶段移送。由于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终止诉讼程序的方式只能是终止审理,而不是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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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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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9号)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从业人员应当自发生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应从该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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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摘要1:【目次】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5条)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27条)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24条)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18条)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11条)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8条)八、关于财产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12条)十一、关于民刑交叉纠纷的处理(3条)(共124条)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5.《民法总则》的说理参考作用6.与目标公司对赌7.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8.表决权应否受到限制9.股权转让合同效力10.公司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担保的效力11.财务或者财产混同12.过度控制13.资本显著不足14.反向否认15.诉讼地位16.关于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17.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18.因果关系抗辩19.【诉讼时效20.公司决议是代表(理)权限的基础21.公司意思的认定22.公司意思的推定23.不属于公司意思的情形24.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25.伪造、变造决议情况下的信赖保护26.无权代表(理)的法律后果27.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其起诉28.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29.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30.人章同时具备才能起诉31.股权代持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责任32.请求召开股东会33.违法无效34.违反公共秩序无效35.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6.合同无效的程序保障37.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38.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39.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后果40.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41.撤销权的行使42.抵销 43.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44.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45.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46.和解协议47.守约方通知解除48.违约方起诉解除49.履行不能与合同解除50.合同解除的时间51.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52.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53.金融借贷的认定54.变相利息的规制55.高利转贷行为的规制56.职业放贷之禁止57.独立担保58.担保责任的范围59.混合担保的处理60.借新还旧的担保责任61.最高债权额的认定62.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摘要2:63.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64.房地分离抵押65.权属不明财产、被查封财产抵押66.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67.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68.浮动抵押的效力 69.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70.担保关系的认定71.担保物权的认定72.保兑仓交易的性质和效力73.保兑仓交易的司法救济74.让与担保 75.明确法律适用规则76.依法确定责任主体77.依法分配举证责任78.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79.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80.免责事由81.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82.案件审理方式83.统一登记立案84.示范判决和委托调解85.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86.选定代表人87.关于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88.注意区分重大性与信赖要件89.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90.融资融券合同的无效91.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92.回购业务的性质93.优先级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94.以股权设定让与担保95.增信文件的性质认定96.保底和刚兑承诺无效97.通道业务的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98.信托中受托人的举证责任99.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100.违反安全应尽责任的法律后果101.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处理102.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的认定103.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104.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诉讼时效105.关于贴现行恶意、重大过失的认定106.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107.转贴现协议责任108.票据质押109.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救济110.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111.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112.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特殊保护113.重整申请的可行性审查标准114.维护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115.关于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116.重整计划的执行及诉讼管辖117.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118.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119.完善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120.促进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121.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122.关于同一事实的认定123.民、刑案件分开审理原则124.关于涉众刑事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关键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与目标公司“对赌”;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表决权能否受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诉讼地位;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因果关系抗辩;诉讼时效期间;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善意的认定;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权利救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正确适用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价款返还;损害赔偿;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报批义务的释明;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撤销权的行使;抵销;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通知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条件;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变相利息的认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独立担保;担保责任的范围;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房地分别抵押;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浮动抵押的效力;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担保关系的认定;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保兑仓交易;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让与担保;适当性义务;法律适用规则;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分配;告知说明义务;损失赔偿数额;

摘要2:免责事由;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案件审理方式;立案登记;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选定代表人;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增信文件的性质;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通道业务的效力;受托人的举证责任;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诉讼保全;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直接索赔的诉讼时效;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转贴现协议;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票据权利;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处理原则;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救济;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的管理人报酬及诉讼管辖;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确定及责任;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分别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笔记】违约方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摘要1:解读:违约方继续履约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注解1】合同陷入僵局,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注解2】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可以主张卖房人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68.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注解3】在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不具有单方的合同解除权(不具有通知解除权)而仅享有提起诉讼请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诉讼的权利——(1)《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在合同僵局情形下为终止合同关系,并未明确规定为解除合同;(2)对于违约方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问题,《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没有明确违约方可以通过直接通知对方的方式解除合同;(3)综上,在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享有提起诉讼请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诉讼的权利(违约方不具有单方的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需要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作为依据。
【理解与适用】对于违约方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问题,《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8条表述的是“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没有明确违约方可以通过直接通知对方的方式解除合同。从上述规定来分析,违约方享有的是提起诉讼请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诉讼的权利,与守约方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存在区别,合同的解除需要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作为依据,不具有单方的合同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页。

摘要2:【解读】合同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势的变化,有可能遇到使合同当事人主观或客观利益遇到履行障碍,合同的继续履行有可能变得不可能或不必要,或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的解除是由于合同的经济目的已经丧失,即实际履行利益已经不能实现。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后获得的收益。合同的利益结构分为成本与收益,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付出成本,意在获得对方的履行,增加己方的收益,这是合同履行的经济动因。但是合同履行利益丧失时,其经济动因已不复存在,履行合同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已成就。此时如果坚持合同继续履行,或者只有首守约方才能解除合同,无论是对合同当事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都会有害无益。故对于这种不能履行的合同,通过变相的途径解决,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及授权法院予以解除,是有必要的。——黄金龙、毛彦:《合同履行不能时的裁判解除》,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精选案例裁判思路解析(一)》,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80-181页。
【注解1】违约方不享有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1)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违约方并不享有单方通知解除权;(2)违约方向守约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3)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而不应解读为违约方可以通过严重违约的方式来任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将鼓励恶意违约行为,有违交易的初衷,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019号《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注解2】合同僵局解除是否适用合同解除期间1年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僵局解除不适用合同解除期间1年的规定。——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3393号
【注解3】合同僵局解除合同时间:(1)以主张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911号;(2)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11213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4民终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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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5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55号
【裁判要旨1】案涉债务加入协议签署时,虽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债务加入,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裁判要旨2】欠缺公司决议程序的债务加入协议无效,债务加入人应参照法律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务加入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债务加入人因债务加入协议欠缺公司决议程序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的民事责任可以参照担保无效的规承担法定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关于债务加入人基于无效的债务加入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依法纠正。
【裁判要旨3】(1)股权质权的设立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质权自登记时成立是法律对股权质押权设立的强制性规定;(2)案涉《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权并未实际设立。
【裁判要旨4】虽然当事人未对案涉债务加入的合法性问题提出请求,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除外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除外”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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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81民初493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81民初4936号
【裁判摘要】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认定问题。由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虽规定了一方根本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但未明确约定一方以起诉方式解除的情形下的解除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的规定,应认定涉案债权转让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杭州麦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日,即2020年10月9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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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间效力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原则及例外?2.什么是《民法典》有利溯及规则?3.什么是《民法典》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规则?4.什么是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保护溯及适用?5.什么是流押、流质条款溯及适用?6.什么是合同效力溯及适用?7.什么是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溯及适用?8.什么是合同解除时间认定溯及适用?9.什么是“合同僵局”处理规则溯及适用?10.什么是保理合同溯及适用?11.什么是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和恢复溯及适用?12.什么是侄甥代位继承溯及适用?13.什么是打印遗嘱溯及适用?14.什么是自甘风险溯及适用?15.什么是自助行为溯及适用?16.什么是好意同乘溯及适用?17.什么是高空抛物、坠物溯及适用?18.什么是合同履行持续衔接适用?19.什么是优先承租权衔接适用?20.什么是准予离婚衔接适用?21.什么是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衔接适用?22.什么是侵权责任衔接适用?23.什么是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衔接适用?24.什么是撤销受胁迫婚姻除斥期间衔接适用?25.什么是保证期间衔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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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原则及例外

摘要1:《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1)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2)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溯及),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利溯及);(3)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夸法):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溯及为原则),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溯及为例外)。

摘要2:【注解】(1)《民法典时间效力》第2条规定的“有利溯及”规则针对的是“修改规定”,旧法已经有具体规则而新法也有规则并且修改了旧法的规则;(2)《民法典时间效力》第2条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针对的是“新增规定”,旧法缺乏具体规则而新法有具体规则(“新增规定”主要是规则层面的新增)。

《民法典》有利溯及规则

摘要1:有利溯及原则是指《民法典》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摘要2:【注解1】《民法典时间效力》第2条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民事司法解释中引入有利溯及理念,将“三个更有利于”作为有利溯及判断标准:(1)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2)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3)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注解2】既判力对于溯及力限制: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第5条规定,我国采用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立法例(即变更后的新法对其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无溯及力)。

《民法典》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规则

摘要1: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民法典时间效力》第5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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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溯及适用

摘要1:《民法典时间效力》第8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摘要2:【注解1】《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为无效,而适用《民法典》规定为合同有效或者可撤销的,适用《民法典》认定合同有效或者可撤销。
【注解2】《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为无效,而《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释删除了合同无效的规定,应当溯及适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使合同有效(合同效力有效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

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溯及适用

摘要1: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溯及适用:(1)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496的规定;(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摘要2:【注解】《民法典时间效力》第9条属于有利溯及原则,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未订立合同说”)将该制度归属于合同订立的范畴,相较于原《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的“可撤销说”,对格式条款相对人更加有利。

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和恢复溯及适用

摘要1:继承权丧失及恢复制度溯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第13条第1款):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4项和第5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溯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第13条第2款):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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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摘要1:解读: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争议,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及新解释的基准点——(1)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后,适用新解释;(2)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合同的履行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则以1月1日作为适用新旧解释的基准点:A.2021年1月1日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B.2021年1月1日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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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55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