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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再字第4号

摘要1:【案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再字第4号
【提示】以犯罪所得的财产出资,出资是否到位、股东资格如何确认?
【裁判要旨】挪用资金罪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7条非法财产不得作为出资的规定精神,应认定该股东资格无效(备注:除《刑法》规定构成洗钱罪情况下应否定犯罪货币出资的合法性外,对于一般犯罪所得出资的认定,应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来源不影响股权取得):
①《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以货币出资其来源必须型合法;
②《公司法》第2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资的财产除外”,只有以下规定:
A.《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B.《贷款通则》规定“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摘要】虽然华星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每100元每月2元支付股东股权利息,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条件,属于变相抽回出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姜某某据此要求华星公司支付股权利息,不予支持。

摘要2:【裁判摘要】华星公司系由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鉴于姜某某在华星公司的14万元出资系挪用改制前的国有企业资金的犯罪行为且已被判处刑罚,其14万元出资款已全部被没收追缴,昌邑市体改委和经贸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了姜某某的股东资格,由其他人认购该14万元出资份额,华星公司也就此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取消姜某某股东资格,由赵某某等人认购该部分出资并已完成出资验证。鉴于上述情况以及参照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非法财产不得作为出资的规定精神,应认定姜某某股东资格无效。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参照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因姜某某在华星公司的14万元出资系挪用改制前的国有企业资金的犯罪行为,故姜某某请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为姜某某在设立公司章程上作为股东签字,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不妥,应予撤销。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潍民二初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提示】挪用企业资金出资不影响股东身份及股权取得。
【裁判要旨】对于以一般犯罪所得如盗窃、挪用、贪污等犯罪所得出资,应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对于构成洗钱罪并以没收的方式处理向公司出资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因否定了货币出资的合法性,应认定出资人未实际出资,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潍民二初第2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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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

摘要1:【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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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洗钱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洗钱罪?2.什么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3.什么是洗钱罪犯罪客体?4.什么是洗钱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洗钱罪法定行为方式?6.什么是洗钱罪犯罪主体?7.什么是洗钱罪犯罪主观方面?8.什么是洗钱罪犯罪追诉标准?9.洗钱罪如何量刑处罚?10.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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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祝某某、李某某、龚某某洗钱案

摘要1:【裁判要旨】上游犯罪行为人虽未定罪判刑,洗钱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洗钱罪。是否通谋,是区分上游犯罪共犯与洗钱罪的关键。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注意,成立洗钱罪要求其行为必须造成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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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某某洗钱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且掌握的大量资金可能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积极协助其以购买股份的方式投资企业经营,掩饰、隐藏资金的性质及来源,其行为构成了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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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

摘要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的为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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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摘要1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产生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指上游犯罪行为所直接产生的非法财产性利益:包括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违法、犯罪所得财物)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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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犯罪客体?

摘要1洗钱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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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洗钱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的为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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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法定行为方式?

摘要1洗钱罪法定行为方式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共5种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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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犯罪主体?

摘要1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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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洗钱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洗钱,并且具有“为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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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摘要1:[第735号]李某某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要旨1】内幕信息敏感期应自内幕信息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时止计算,对于内幕信息形成的决策者、策划者、推动者或执行者,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应以上述人员决意、决策、动议或执行之时为准。
【裁判要旨2】内幕信息知情人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本人没有获利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裁判要旨3】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应以洗钱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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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摘要1:[第286号]汪某某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裁判要旨】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用于投资经营等活动,意在将毒赃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予以合法化的,不构成隐瞒毒赃罪,应以洗钱罪论处。
【裁判规则】明知不以确知为限,既可以是确定性认识,也可以是可能性认识,被告人对于本案所涉资金系毒赃存在可能性认识,应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对于洗钱罪中明知的对象内容,行为人对属于四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告充足。对于明知的程度,明知不等于确知,尽管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但两者都应纳入明知的范畴。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或者根据事实足可推定行为人对于所经手的财产系四类上游犯罪所得的赃钱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都可成立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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