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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矿业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摘要1:【目录】在矿业权主体未发生变动情况下,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合同内容违法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变动的是股权而非采矿权等资产,故不适用《矿山资源法》;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企业资产转让的,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煤矿转让仅发生股权变更,应认定有效并继续履行;如何理解变相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合同的效力?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2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223号
【裁判摘要】虽然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应当认定形成了事实上合伙关系——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的问题。虽然陆××1与刘××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关系,但陆××没有证据证明是其委托刘××支付购买案涉矿山的款项,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多年来向刘××支付工资,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陆××2代理陆××1对矿山进行投资、管理,矿山一直由刘××经营、管理,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解读】虽然当事人之间书面合伙协议无效,但双方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行为,具备合伙实质性特征,应认定形成事实上个人合伙关系。

摘要2:【摘要】关于陆××1是否具备签约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一审中,陆××1提交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载明,“评定意见:陆××1:出生有窒息史致脑性瘫疾,面部肌肉、四肢张直痉挛性抽搐,大部分语言吐字不清,有效交流困难,四肢运动障碍,大部分生活靠他人帮助、支持。残疾类别: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残疾等级:智力二级。”陆××1一审提交的2014年1月2日《合肥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诊断: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法定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该两份证据相互印证,陆××的残疾始于出生,其自出生以来一直无民事行为能力。刘××提供陆承伟的初中毕业证书、2003年凤阳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局为陆××1颁发的《安全生产培训班结业证书》、2008年6月23日陆××1和刘××与却××签订《协议书》上的签名、2009年4月7日陆××1向安徽省公安厅控告信件中的签名以及凤阳县国土资源局对陆××1询问笔录上的签名等,拟证明陆××1可以进行与其智力相符的民事活动。但这些证据均系间接证据,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亦不能推翻作为直接证据的残疾人评定表和精神病医学鉴定书的结论。即使认定陆××1能够进行与其智力相符的民事活动,也不应包括签订民事合同这类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陆××1与刘××签订的《合伙协议》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和事后追认,属无效协议。原审认定陆××1被民事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与刘××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不当,应予纠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民申1521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民申152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23号民事裁定认定,陆××自出生以来一直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与刘××签订的合伙协议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和事后追认,属无效协议。虽然陆××与刘××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关系,但陆××无证据证明其委托刘××支付购买案涉矿山的款项,也无证据证明其多年来向刘××支付工资,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陆某代理陆××对矿山进行投资、管理,矿山一直由刘××经营、管理,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陆××与刘××均不能证明各自准确、具体的出资份额,原审法院视为等额享有并无明显不当。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