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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摘要1:交通事故发生后,个人独资企业转移肇事车辆所有权并进行企业经营转让的,原投资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裁定追加原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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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梅民初字第78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梅民初字第78号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裁判摘要】原、被告签订租赁水田旱地合同从被告的营业经营范围看,被告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规定,且在实际履行中被告未对土地进行农业经营,致使大部分耕地从2002年丢荒至今,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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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巴执字第12号;(2011)渝五中法执复字第494号

摘要1:——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个人独资企业转移肇事车辆所有权并进行企业经营转让的,原投资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裁定追加原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实务要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原投资人不能免除责任,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受让人应当在受让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案号】(2011)巴执字第12号;复议:(2011)渝五中法执复字第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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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巴执字第12号;(2011)渝五中法执复字第494号

摘要1:——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务的承担
【案号】(2011)巴执字第12号;(2011)渝五中法执复字第494号
【裁判要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的,原投资人对转让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裁定追加原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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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28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282号
【裁判摘要】矿山合伙企业转让全部合伙份额系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只涉及出资人变更而不导致采矿权主体发生变更——关于转让合同的性质。2012年7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唐某某、倪某某将沙包岩煤矿转让给唐清某、李某经营,转让的内容包括煤矿所有固定资产、设备和一切证照、公章,以及采矿许可手续。由于协议中没有关于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的约定,采矿权仍然登记在沙包岩煤矿名下,这种企业资产整体转让,是沙包岩煤矿出资人的变动,不涉及采矿权人变更,二审判决认定该转让合同系企业整体转让合同,并非唐清某、李某主张的采矿权转让合同,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案转让合同涉及合伙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并非采矿权转让。案涉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审判决认定有效正确。

摘要2:【解读】矿山合伙企业整体转让并非采矿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矿山合伙企业整体转让属于出资人变动,不涉及采矿权人变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37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摘要】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转让主要资产,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案中,徐某某投出反对票的决议为三峡矿业公司作出的“湖北恒达石墨集团(系三峡矿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石墨集团)有关资产处置方案”、“石墨集团慈溪分公司整体转让方案”、“金昌石墨矿(系三峡矿业公司子公司)50%股权转让方案”。上述决议涉及多处石墨矿及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从三峡矿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石墨矿销售的内容看,该部分资产转让应涉及到三峡矿业公司的重要资产。徐某某汉投出反对票后,向三峡矿业公司提出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之后,双方就股权回购一事进行了协商,并在就收购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委托东方公司对三峡矿业公司资产进行审计,从而确定收购价格。因此从双方的诉前行为看,双方对于三峡矿业公司收购徐某某的股权一事已达成共识。在一审诉讼期间,三峡矿业公司亦作出无论评估价格高低均愿意收购徐景汉的股权的陈述。故徐某某提出的三峡矿业公司收购股权的诉讼请求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双方的约定,一审法院根据评估的价格认定三峡矿业公司以合理收购徐某某所持有的股权并无不当,三峡矿业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强行判令其收购股权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意思自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判断公司的主要财产需要考虑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而衡量某财产是否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转让是否会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