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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5359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5359号
【裁判摘要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金链汇信公司以赵某某违反公司薪酬保密规定为由与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某不认可,金链汇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事由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金链汇信公司与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并判决金链汇信公司向赵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金链汇信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确认赵某某入职其公司前连续工作已满一年,一审法院结合赵某某实际工作的期间,核算赵某某2019年未休年假天数,并判决金链汇信公司应向赵浚舟相应未休年假工资正确。金链汇信公司以赵某某在其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而且是试用期员工,没有年假期为由,上诉请求不应向赵某某支付该未休年假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沪02民终11485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沪02民终11485号
【裁判摘要】2017年2月27日汉高公司向马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写明因马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在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审理中汉高公司罗列了解除事由即马某某违反薪酬保密制度打听讨论员工薪酬,主管多次要求马某某遵守公司纪律其拒不服从管理,本院即审查上述解除事由是否成立。首先,汉高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实行严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员工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不得询问、讨论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违反工资保密制度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6日马某某在向上级发出的电子邮件中列明了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并将自己的薪资情况与之作比较及讨论,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汉高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8357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5民初5679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8357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5民初5679号
【裁判摘要】仲裁审理中原告表明解除事由中的违纪事实为被告违反薪酬保密制度,在职期间将其工资银行明细交予案外人吴某作为诉讼证据,本院即审查上述违纪解除事由是否成立。对此,一则,员工本人的工资明细不仅是公司的信息,同时也是员工的个人信息,两者存在竞合,员工对其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享有一定的使用权。被告将其本人的工资明细提供给案外人,系因法院需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需要,被告提供工资明细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二则,从员工本人工资信息的性质上来看,系出于公司管理需要,员工才需要承担该保密义务,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对员工最严厉的一种处罚措施,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与违纪的“严重性”相匹配,被告仅将其本人的工资银行明细提供给案外人用以诉讼,原告以此认为该行为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显属不当。

摘要2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民初字第0959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

摘要1:——公司规章中薪酬保密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裁判要点】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薪酬保密”是与法律规定精神相悖的,故该规章制度不合法,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民初字第0959号(2013年3月13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2013年7月5日)

摘要2

【笔记】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摘要1:问题: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1)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2)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薪酬保密制度规章制度,一般难以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通常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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