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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

摘要1:7-10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也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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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赢劳动纠纷案件

摘要1:【目录】一、劳动关系:1.什么是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2.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问题1:什么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问题2: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如何认定?4.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5.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6.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可诉性? 7.什么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8.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9.什么设立中公司聘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10.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1.企业能否因控股而承接劳动关系?12.“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关系?13.邮政局和与其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14.企业能否与在校生形成劳动合同关系?15.用人单位主要类型有哪些?16.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7.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二、劳动争议受理:1.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纠纷范围包括哪些?2.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3.复转军人安置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4.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法院能否受理?5.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因解聘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受理?6.劳动者因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7.什么是企业改制引发争议可诉性?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8.法院应否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9.什么是不属于劳动争议?10.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11.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三、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3.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5.什么是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从何时开始起算?6.什么是劳动合同服务期?7.什么是集体合同?8.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9.什么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专题解读:1.加付赔偿金诉讼,法院是否受理?2.审判过程能否追加仲裁裁决中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3.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如何规定?4.如何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解协议效力?5.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能否反悔?6.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当事人能否直接起诉?

摘要2:7.什么是终局裁决认定标准?8.终局裁决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如何处理?9.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10.支付令失效后应当如何处理?11.如何处理终局裁决申请执行与撤裁并存?
其他劳动合同问题:1.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2.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3.单位能否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收回房改房?3.职工因病退休后,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6.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法律责任有哪些?7.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应如何承担?8.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9.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10.劳动者如何证明已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义务?11.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12.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 1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时间?14.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

摘要2:【摘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试用期

摘要1: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

摘要2:【注解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将口头约定的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对于仅口头约定试用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第83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33.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问题
【注解2】《劳动合同法》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理解:如果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岗位或者可替代性的岗位工作,不论是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隔时用人单位再次招用的等,均不应另行约定试用期。——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42.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是否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原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
【裁判要旨】
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三一骏马公司是由原煤机厂经改制后更名而来,并非新成立的公司,煤机厂留守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信达公司起诉三一骏马公司并无不妥。是否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认定。
②债务人由国有性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企业对全体职工用国有资产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即企业职工通过身份置换买断企业全部产权,实现了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的改造效果,符合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基本特征和形式,该改制性质应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并非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划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8条“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的规定,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由改制后 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③是否以零资产改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债务的承担——企业以“零”值转让给职工,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全部债务亦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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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鼓民二初字第483号;(2006)宁民二终字第699号

摘要1:——公司职工退回职工股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持股职工因脱离公司而将所持公司股份退还给公司,这种由公司收购的行为因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退股条件,应视为无效。
【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将所持公司股份退还给公司的行为无效。
【裁判摘要】股东在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后,不能以任何形式从公司取回投资款。公司与股东之间办理的退股手续实质为公司退还股东投资款,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故股东虽然收取了退股款,但其仍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在投资款不到位的情况下,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因此股东必须在退还公司退股款的情况下,方能行使知情权,查阅正大公司的相关文件。
【案号】(2006)鼓民二初字第483号;(2006)宁民二终字第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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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934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934号
【提示】劳动合同解除后,不能因单方面的意志而恢复。
【裁判摘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工作多年,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10月11日,上诉人作出《通知》安排被上诉人到云南云利发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且注明“不按时报到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说明上诉人单方作出了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在上诉人作出《通知》后,被上诉人亦未按《通知》安排上班,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上诉人承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责任即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且在之后的诉讼中明确认可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至此,表明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已形成合意。故本案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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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

摘要1:【目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示1:劳动合同未约定期限的认定;提示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内容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予支持;提示3:用人单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属于提高劳动合同条件;提示4:法院不能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示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类、改制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影响“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提示6:法定顺延事由致工作时间超过10年,不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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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368号

摘要1:【案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368号
【裁判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于2007年10月2日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于此时已终止,此后,被上诉人继续聘用上诉人,不成立劳动关系。因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与被上诉人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劳动关系非基于被上诉人的原因而解除,故对其该项诉请,应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虽属劳动争议纠纷,但目前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请,本案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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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区民初字第4931号;(2010)渝五中民终字第3892号

摘要1:【裁判要旨】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劳动的,如果确系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裁判摘要】英利公司本应在2008年3月1日与陈××续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2008年10月与陈克斌解除了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英利公司应当自2008年4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向陈××支付双倍工资,因陈××已实际领取工资,英利公司还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案号】(2009)中区民初字第4931号;二审:(2010)渝五中民终字第3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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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劳动关系解除后请求权竞合)
【裁判要旨】当事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住房公积金被单位侵害的,可以选择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无须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调解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56-561页。

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姚×劳动合同纠纷案

摘要1: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证据学角度分析——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姚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简要提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作及工资关系证明》中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能直接推出劳动关系当然成立,而应在权衡比较本证与反证的基础上,立足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从案件的具体证据链条角度判断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及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支配形成。如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则不应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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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受贿案——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

摘要1:[第693号]黄某某受贿案——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是否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只要仍然继续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公务,则仍然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罪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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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能否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摘要1:【要旨】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但内容合法,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并且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依据。

摘要2:【注解1】(1)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告知劳动者不能作为裁判依据;(2)但劳动者长期旷工违反最基本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注解2】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1)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法律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2)用人单位即使未制定规章制度,但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仍可以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8826号
【注解3】(1)分公司未经民主制定程序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本单位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2)直接用集团规章制度开除分公司违纪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参考案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1民终61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劳动关系能否约定自动解除?是否需要履行通知程序?
【裁判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劳动关系能否约定自动解除,是否需要履行通知程序。由于劳动合同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其解除程序与普通民事合同不一样,明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履行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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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摘要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厦中法【2017】96号)
【目录】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如何认定其效力?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应当如何处理?3.挂靠车辆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因工伤亡如何处理?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伤亡应如何处理?6.未休年休假加班费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7.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认定?8.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9.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如何赔偿?10.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1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如何认定?12.用人单位有逾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发放,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13.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时发现仲裁裁决遗漏部分请求事项,应如何处理?14.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事实,人民法院如何处理?15.我市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摘要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9民终282号

摘要1:【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应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若无建立工会,可通知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县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进行变通——王×于2014年3月6日后离开联通公司,通过他人于当月12日向宁德联通公司、柘荣联通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并无证据证明宁德联通公司或柘荣联通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规定的情形,因此王×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产生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王×应当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待审批,而不是提前离岗。宁德联通公司根据公司职代会决议,以王×严重违反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为由将王×退回宁德海峡公司,并无不当。宁德海峡公司作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与王×的劳动合同,其解除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宁德海峡公司应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若无建立工会,可通知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县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进行变通。宁德海峡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供经过上述程序的证据,二审中提供的《关于与王×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予采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宁德海峡公司作出的解除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向王×支付赔偿金。但王×一审中只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一审鉴于王×的该诉讼请求,判决宁德海峡公司向王平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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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81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819号
【裁判要旨】职工辞职、除名、死亡后其股权由公司回购的约定合法有效——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股东约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回购情形。约定回购的内容在不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行性规范的情形下,应属有效。
【裁判摘要】申请人于2004年1月成为鸿源公司股东时签署了“公司改制征求意见书”,该“公司改制征求意见书”约定“入股职工因调离本公司,被辞退、除名、自由离职、退休、死亡或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股份通过计算价格后由公司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股东约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回购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本案的“公司改制征求意见书”由申请人签字,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上未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应属有效。故鸿源公司依据公司与申请人约定的“公司改制征求意见书”进行回购,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公司章程可将股东离职(辞职、除名、退休、死亡或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作为约定股东回购条件,在不违背《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情形下应属合法有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复函【废止】

摘要1: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484号)
【摘要】
  一、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续签手续的,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提前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摘要2:【失效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江苏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1:案例一:用人单位不得在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裁判要旨】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案例二: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受法律保障【裁判要旨】农民工和城镇职工有平等的就业权和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案例三: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裁判要旨】即便用人单位没有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从业人员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勤勉履责。因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四:劳动者仅向用人单位提供执业资格证书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裁判要旨】劳动者仅提供执业资格证书供用人单位使用而未实际提供劳动的,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不予支持。
案例五:用工单位不得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业务外包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不得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排除自身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六: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应履行如实说明的义务【裁判要旨】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构成欺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七:用人单位可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绩效奖金只对考核时在职的员工发放的,包含了鼓励员工长期为本单位工作的管理目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该考核奖金的,不予支持。
案例八:公司设立股东为公司负责人的,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裁判要旨】参与设立公司的股东,作为负责人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该股东与公司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九:劳动者变相为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提供服务,应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裁判要旨】虽然劳动者没有和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也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2:案例十:公司应对成立前的用工行为承担责任【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成立前招用劳动者,成立后延用原有工作场所、设备、人员等,从事与成立前相同的经营活动,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成立前即存在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对公司成立前的用工行为承担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2民终891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2民终891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必要条件,魏某某并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理由如下:第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职工代表须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公司法》未明确担任职工代表的条件,宜通过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职工代表资格进行解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本案中魏某某于系争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不再担任长翔公司执行董事,且未在长翔公司领取薪水,即与长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魏某某不具备作为职工代表的资格。第二,职工代表监事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从职工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监事会应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说明职工代表资格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前提,本案中魏某某并非职工代表,因此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另,《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亦规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该比例系《公司法》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魏某某不具备职工代表资格,另外两名监事系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为零,违反前款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系争股东会决议中任命魏某某为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条款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914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9142号
【裁判摘要】国有农场收回补偿——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应当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进一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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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

摘要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
【摘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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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摘要1:解读:(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摘要2:【注解】提出辞职后能否反悔撤回辞职申请?——劳动者提出辞职属于形成权,提出辞职到达单位不产生撤回效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津民申512号

摘要1:【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津民申512号
【裁判摘要】制式模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龙××主张该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案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01民终5910号
【摘要】原告提出其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制式模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法律规定给原告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虽是制式模板,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成立,自成立时生效。故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0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的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终657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终657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上虽无刘某签字,但刘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连续告知刘某其旷工天数及公司规定旷工3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规范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持续旷工长达21天之久,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在此情况下,×××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一审法院根据刘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连续告知刘某其旷工天数及公司规定旷工3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规范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持续旷工长达21天之久的事实,认定刘某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注解】员工手册上虽无员工签字,但公司联系告知员工旷工天数及可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下员工仍然持续旷工,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 财税〔2001〕157号)

摘要2:【备注】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废止

【笔记】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法定以外解除劳动关系条件?

摘要1:解读:(1)现行《劳动合同法》体系下排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的空间;(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法定以外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该约定无效。

摘要2:【注解1】用人单位约定员工发生负全责或主责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该约定无效。——参考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民再374号
【注解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2)用人单位超出法律规定情形以外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无效。——参考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民再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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