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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2009]刑二函字第28号)
【摘要】
  一、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应当涵盖“集体商标”。
  二、商标标识中注明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同时,又使用了他人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名称,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根据贵局提供的材料,山西省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食用醋的商标上用大号字体在显著位置上清晰地标明“镇江香(陈)醋”,说明其已经使用了与江苏省镇江市醋业协会所注册的“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山西省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还在其商标标识上注明了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某香醋厂的厂名厂址和QS标志,也说明其实施假冒注册“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的行为。
  综上,山西省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摘要2:无

商标专用权

摘要1:商标是一种能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区别开来的标志(《商标法》第8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否采用商标以表示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来自于自己。
【要旨1】注册商标种类包括:(1)商品商标;(2)服务商标;(3)集体商标;(4)证明商标
【要旨2】(1)《商标法》的规范适用于《商标法》第3条规定的各种商标,但适用方式不尽相同;(2)《商标法》第4条第2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商标法的各条规定通常以商品商标作为调整对象,适用于服务商标,但不一定适用于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解读1】集体商标注册人为社团组织,使用者通常为社团组织成员,作用是表明使用者系社团组织成员。
【解读2】证明商标注册人必须是对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证明商标注册人本身不能使用证明商标,作用是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非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

摘要2:【注解1】(1)带有「®」标志的商标表示该商标是拥有商标证的商标(“R”是英文“register”的缩写,而其中文意思是指“注册”);(2)带有「™」标志的商标表示该商标正在注册中(“TM”是英文“trade mark”的缩写,而其中文意思是指“商标”)。
【注解2】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确定|商标许可解除后,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间创设并与商标一同使用的商业外观具有独立性,其权益归属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2号、第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600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600号
【裁判要旨】欲证明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需要提供该商标在中国使用状况和推广宣传程度的证据。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仅是认定个案中商标是否驰名所考虑的因素之一。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1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159号
【裁判摘要】证明商标注册也必须具备显著性特征,符合商标法第11条规定——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显著性是商标发挥识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功能的基础。虽然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对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使用主体及基本功能作出了规定,但其作为注册商标的一种类型,应当符合注册商标的一般性规定,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蓝牙作为一种短距离无线通讯技术,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编程、与数据、声音、影像及照明的录制、传送及复制有关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咨询”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技术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摘要2: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高行(知)终字第1927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081号

摘要1:【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081号
【裁判摘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具备四个要件——通常认为,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特定性,即该商品具有地理来源因素客观形成的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二是关联性,即商品特征的形成主要由土壤、气候、地形、水质等自然因素或者特有技艺、传统工艺、配料、方法等人文因素;三是长期性,即商品特征与地理环境的联系是通过长期的使用传统和公众认知形成的,该期限一般应达数十年,地理标志的历史传统属性排除了仅仅通过短期商业促销或杜撰历史故事就获得声誉的可能性;四是稳定性,即具有持续使用和特征稳定的特点。

摘要2:【摘要】通常认为,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特定性,即该商品具有地理来源因素客观形成的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二是关联性,即商品特征的形成主要由土壤、气候、地形、水质等自然因素或者特有技艺、传统工艺、配料、方法等人文因素;三是长期性,即商品特征与地理环境的联系是通过长期的使用传统和公众认知形成的,该期限一般应达数十年,地理标志的历史传统属性排除了仅仅通过短期商业促销或杜撰历史故事就获得声誉的可能性;四是稳定性,即具有持续使用和特征稳定的特点。

【笔记】商品商标规定是否适用于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摘要1:解读:《商标法》第3条4款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1)商品商标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2)商品商标规定不一定适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14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通常而言,法定程序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程序,也包括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权和申辩权,不得未经正当程序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行为。同时,基于行政行为的自身属性和内在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具有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裁量权。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加行政的透明度,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提示,给予行政相对人补充和修改相关文件资料的机会,无疑有助于行政相对人更为高效顺畅地完成相关事项。因此,原审判决从行政公开的要求出发,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法定职责以外的期许,本院予以理解。但是,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是道德要求的最低标准。脱离现有法律规范之外的要求,其实质是对法律自身的超越,因而也不应将其纳入到合法性审查的范畴。判断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还是应当考虑行政机关是否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以及该行为的作出是否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程序性权益,不应将倡导性的要求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依据,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未能实现倡导性要求的目标即认定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就本案具体情况看,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但在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审查程序中,商标法并未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认为的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内容,应当通知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通知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改,

摘要2:(续)属于商标局自由裁量的事项,而非其在商标评审程序中负有的法定职责。……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改,属于商标局自由裁量的事项,而非其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负有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审判决有关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给予机械工程师协会对其管理规则进行修改、补正的机会,径行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被诉决定因而有违行政公开基本要求的相关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2】但纵观被诉决定的全部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虽然在被诉决定中指出“机械工程师协会提供的商标管理规则不符合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定”,但并未就该管理规则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因而不符合《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