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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民终1347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民终1347号
【裁判摘要】退休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围——章某所提出的依法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章凤退休违法、享受劳动关系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因强制退休造成的损失赔偿等诉讼请求,是基于其认为不符合退休条件而产生的争议。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该事项属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未对章某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之前,章某上述诉请尚不具备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568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5688号
【裁判摘要】认定退休条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甘某某于2019年7月已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于2019年8月开始享受养老待遇。本案甘某某主张的损失系其认为因高强公司原因导致延迟办理退休期间产生的损失,该主张实际系涉及劳动者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何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特殊工种时长等相关认定。故,甘某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两审法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注解】劳动者能否起诉用人单位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而造成损失?——认定退休条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