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3号: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摘要1: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检例第13号)
【要旨】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摘要2:
摘要1: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检例第13号)
【要旨】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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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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