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销售有毒食品罪

李某某等投毒案——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17号]李某某等破坏生产经营案——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投毒毒死特定耕牛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发生在1997年之前的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发生在1997年《刑法》之后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毒死耕牛后将牛肉出卖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摘要2

俞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166号]俞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①销售以有毒物质饲养的肉类致多人中毒的,应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论处。
②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被食用后,导致多人中毒,但未造成身体伤害的,不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摘要2

金某某等销售有毒食品案

摘要1:金某某等销售有毒食品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点】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犯罪故意中“明知”的认定,应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进货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4)甬奉刑初字第547号(2014年10月27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