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行政机关所属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能否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摘要1:解读:参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摘要2:【解读1】(1)民事诉讼单位工作人员限于劳动关系;(2)行政诉讼工作人员范围广。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是指具体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包括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