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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摘要1: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并以他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摘要2:【注解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条件,且A公司和B公司在诉讼中不会产生利益冲突,可以由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作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7.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同时作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注解2】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因不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仅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8.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是否只要有委托书即可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
【注解3】(1)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在满足《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2)除非其现在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可能有其他一方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如妨害民事诉讼或者曾有伪证罪等妨害诉讼类型犯罪的前科)。——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9.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注解4】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必须由被委托人签名?——(1)《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只要求被代理人签章;(2)《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求委托人签章;(3)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求由委托人签章,不要求被委托人签名。
【注解5】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材料,法院应对其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22号
【注解6】公司可否委托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以公司法务身份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委托非单位工作人员以公司法务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其他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公司事后否认该自然人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号
【注解7】将诉讼代理人转为证人不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灵山县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灵山县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1年1月30日 法(经)函〔1991〕8号)
【摘要】黄考才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其行为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由黄考才个人自负,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灵山县公安局对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

法人、其他组织侵权责任

摘要1:法人、其他组织的侵权责任是指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摘要2:【解读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1)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2)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解读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1)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解】(1)如果仅是未尽到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术水平相当的注意义务为一般过失;(2)如果未尽到注意的是按照一般人或是普通人的标准就能注意到的事项为重大过失。——参考案例: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214民初2011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5489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摘要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遭遇工伤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目前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工伤待遇标准国家尚未出台明确规定。

摘要2

杨某某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摘要1:[第320号]杨某某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裁判规则】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既没有限定企业的性质,也没有限定企业的存在状态,因此,只要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活动的,就应当适用刑法关于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条款。同时,企业的成立需要一个过程,不能将依法设立理解为取得营业执照。

摘要2

内部工作人员出具的未盖公章的担保函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1:【要旨】企业法人工作人员为企业经营活动所出担保函有效——企业工作人员为企业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所出具的担保付款函件,足以使人产生信赖利益,该函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未盖公章而予以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内部工作人员出具的未盖公章的担保函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2

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签收催款通知的效力认定——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之前的授权追认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后该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亦应认定有效

摘要1:【要旨】债权银行向债务人企业发送催收通知,签收人虽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一般工作人员,但之前的授权追认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的,虽然其后该工作人员的签字行为在超过催收债权的诉讼时效之后,该重新签字确认行为亦应有效。
【案例】云南昆明中院(2002)昆民四初字第281号《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城市开发支行诉云南湘云科技开发公司借款合同案》

摘要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摘要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原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刑法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摘要2

马某某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

摘要1:[第510号]马某某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变,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摘要2

方某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摘要1:[第407号]方某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制管理人员,从事公务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规则】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界限主要在于以下3点:(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摘要2

钱某某受贿案——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摘要1:[第399号]钱某某受贿案——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
【裁判规则】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摘要2

黄某某受贿案——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

摘要1:[第693号]黄某某受贿案——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是否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只要仍然继续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公务,则仍然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罪定罪论处。

摘要2

杨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55号]杨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2

陈某某受贿案——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是否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摘要1:[第935号]陈某某受贿案——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是否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裁判要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是国家出资企业,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的管理活动不具有公务性质,依法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摘要2

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958号]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该工程系在村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公共建设项目,县、镇政府虽然有经费补贴,但该工程建设仍属村民自治范畴的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组织实施该公路硬化工程,是具体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村集体事务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责,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应以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摘要2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摘要1:【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1.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用工形式(即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在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2.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依法应由接受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韩某某、商某某、韩某某、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摘要1:韩某某、商某某、韩某某、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委会成员涉嫌受贿行为的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裁判要点】村委会成员在管理村内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邓崃刑初字第30号(2013年4月11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0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02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是指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参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泰来县政府是本案被告,但是了解相关征收过程,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是泰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泰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泰来县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出庭应诉人员的身份条件。

摘要2:【解读】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指(1)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参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案例笔记】行政机关所属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能否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摘要1:解读:参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摘要2:【解读1】(1)民事诉讼单位工作人员限于劳动关系;(2)行政诉讼工作人员范围广。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是指具体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包括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笔记】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构成犯罪,单位是否承担合同民事责任?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5条之规定,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1)该合同约束单位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单位依法承担合同民事责任(第3条规定);(2)该合同对单位不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不成立),单位不承担合同民事责任,但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第5条规定)。

摘要2:【注解1】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构成犯罪,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合同对单位是否成立并生效:(1)如果合同对单位成立并生效(如表见代理等),单位依法承担合同民事责任;(2)否则单位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解2】刑事退赔不影响单位承担合同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1)刑事判决认定的退赔金额不影响法院对民事案件金额认定(刑事判决追究的是行为人违反刑法的责任,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2)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款发生实际退赔,可以在本案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中予以抵扣,属于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的问题,不影响民事判决。
【注解3】刑事退赔影响单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