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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将第九条修改为: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自认类型

摘要1:自认类型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拟制自认?问题0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事实回答“不知道”或者“不记得”、“不清楚”,能否适用拟制自认规定?问题03|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己不利事实保持沉默能否认定为拟制自认?问题04|当事人互相发问环节,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问时对方不予回答,能否构成拟制自认?问题05|什么是限制自认(部分自认、附条件自认)?问题06|什么是诉讼代理人自认?问题07|什么是共同诉讼人自认?

诉讼代理人

摘要1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当事人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摘要2:【注解】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材料,法院应对其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22号《高新园区容大净化产品经营商行、长春果品集团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定诉讼代理人

摘要1: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摘要2

委托诉讼代理人

摘要1: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并以他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摘要2:【注解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条件,且A公司和B公司在诉讼中不会产生利益冲突,可以由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作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7.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同时作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注解2】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因不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仅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8.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是否只要有委托书即可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
【注解3】(1)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在满足《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2)除非其现在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可能有其他一方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如妨害民事诉讼或者曾有伪证罪等妨害诉讼类型犯罪的前科)。——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9.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注解4】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必须由被委托人签名?——(1)《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只要求被代理人签章;(2)《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求委托人签章;(3)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求由委托人签章,不要求被委托人签名。
【注解5】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材料,法院应对其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22号
【注解6】公司可否委托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以公司法务身份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委托非单位工作人员以公司法务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其他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公司事后否认该自然人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号
【注解7】将诉讼代理人转为证人不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法释[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第九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七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法释〔2006〕5号)第四条调整为:“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七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法释〔2006〕5号)第九条调整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公告方式送达时,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1.将第四条修改为: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2.将第六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办理。”
  3.将第八条修改为: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4.将第九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公告方式送达时,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执行异议人能否委托被执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摘要1:执行异议人能否委托被执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同样适用此项规定。覃某与覃某平系父子关系,按法律规定,覃某平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其诉讼代理人

摘要2

人民陪审员作为所在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在其任职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是否适用回避制度?

摘要1:【要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对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同时又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从以上规定看,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情况下,仍然具有人民陪审员身份的朱某不能在任职法院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摘要2

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2005)郊民再字第1号

摘要1:【案号】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2005)郊民再字第1号
【裁判要旨】
①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位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②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表人仅有一人违反法律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1957年9月20日法研字第19881号)
【摘要】关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人,因患精神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没有诉讼代理人,又不能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否进行缺席审判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宜进行缺席审判。遇到此种情况,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为被告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依法审判。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废止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摘要1:【要旨】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除非其现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有人民法院认为其有不宜作代理人的情形,比如可能妨害民事诉讼,或者曾有伪证罪等妨害诉讼类型犯罪的前科。

摘要2

王某某受贿、伪造证据案——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摘要1:[第113号]王某某受贿、伪造证据案——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和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摘要2

【笔记】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能否通过事后追认方式行使?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属于公法领域,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限终止后的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即使当事人事后予以追认的,也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诉讼法律效果。

摘要2:【解读】另外情形:当事人在庭审时的委托手续不齐全并于庭审后补交的,不符合应按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4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46号
【争议焦点】未经授权或指定的情况下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的签收是否意味着诉讼文书的送达?
【裁判主旨】本案中,被上诉人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上诉人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上诉人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于下一个工作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双林公司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8日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能源集团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能源集团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于下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1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双林公司主张超过上诉期限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解读】客观上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且公司管理机关又明显不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直接提前代表诉讼。
【摘要】本案中,云南矿业公司的原董事长游某某和监事会主席邬某均由能源集团推荐产生,二人在一审中明确表示能源集团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起诉。在客观上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公司管理机关又明显不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一审法院认定双林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惠尔普法|代理律师因开庭冲突无法出庭是否属于延期开庭法定事由?

摘要1:解答:(1)诉讼代理人并非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因开庭出庭导致无法出庭,即使有正当理由,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法定事由。(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司发[2015]14号)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摘要2:【注解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法院缺席审判不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
【注解2】(1)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2)委托代理人以开庭时间冲突为由请求延期开庭,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736号
【注解3】诉讼代理人有两位可以协调分别参加两个庭审则不构成开庭时间冲突延期审理正当理由。——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终811号

简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己不利事实保持沉默能否认定为拟制自认?

摘要1:解答: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拟制自认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而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诉讼代理人不能作出默示自认。因此,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己不利事实保持沉默,不构成拟制自认。

摘要2:【解读】诉讼代理人不适用拟制自认制度。

新证据05|什么是诉讼代理人自认?

摘要1:解答:诉讼代理人自认是指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法定情形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号
【裁判摘要】关于一审中吴某某代理同丰公司有无程序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本案一审中,同丰公司作为被告一方应诉,法院通过送达已明确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其向法院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吴某某以公司法务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记明可以出庭发表意见等委托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他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据此准许吴某某作为同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程序并无不当。吴某某出庭发表意见,履行诉讼代理人有关职责,应当视为是同丰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同丰公司关于吴某某不是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存在审判程序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公司可否委托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以公司法务身份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委托非单位工作人员以公司法务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其他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公司事后否认该自然人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予支持。

【案例笔记】行政机关所属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能否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摘要1:解读:参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摘要2:【解读1】(1)民事诉讼单位工作人员限于劳动关系;(2)行政诉讼工作人员范围广。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是指具体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包括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有关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9日 [2004]行他字第4号)
【摘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台湾地区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台湾地区居民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但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

摘要2

【笔记】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其他有关材料能否认定其具有诉讼代理人身份?

摘要1:解读: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其他材料,法院对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应当不予认定。

摘要2:【注解】仅提交授权委托书,未提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相应材料,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笔记】民事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近亲属范围包括哪些人?

摘要1: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民事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近亲属”范围包括与当事人有以下关系的亲属——(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5)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
【注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宽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近亲属的范围。

摘要2:【注解】可以被委托为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具体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叔/婶、伯父/伯母、姑父/姑姑、舅舅/舅妈、姨妈/姨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姐妹(及其配偶)、表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侄子/女(及其配偶)、甥子/女(及其配偶)、岳父/母、妻弟/妹(俗称“小舅子/姨子”,及其配偶)、女婿(及其父母)、儿媳(及其父母)等等。

 共164条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