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什么是先予执行、先行判决、先行裁定?

摘要1:解读:(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特定案件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6-108条);(2)先行判决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对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一部分事实可以先行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3)先行裁定是指仲裁庭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2条);(4)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款)。

摘要2:【注解】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可以就已经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35.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就已经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